科技犯罪防制 法與時轉則治(顏偉哲)

出版時間 2020/11/30
■科技偵查立法,立法者應在人權保障、追訴犯罪之天秤上精準調控。資料照片
■科技偵查立法,立法者應在人權保障、追訴犯罪之天秤上精準調控。資料照片

顏偉哲/台中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法務部前些時候預告之「科技偵查法」草案,引起論者有謂「侵害人權」、「政治偵防」、「全民公敵」的疑慮。筆者從偵查實務觀點,認為這部草案雖然不盡完美,但起碼展現執法機關面對科技犯罪應有的「態度」,理由如下:

首先,執法機關與犯罪者應該武器平等:筆者認為應該沒有人會反對,總不會有人主張追不上犯罪者腳步是對的。但事實上呢?以現今的科技進步,3C產品、通訊軟體、網路科技不斷創新,犯罪者早就享有最新技術,而我們法制上卻不能提供執法者相對應程度的偵查方法及法律授權,導致做事綁手綁腳,通訊軟體不能監聽,對電話門號監聽又聽不到東西,使用GPS追蹤違法,用M化車所蒐集的資料無證據能力,難道是要執法者都靠通靈嗎?人家都已經使用砲彈火箭,我們頂多用開山刀、武士刀對付,當然一下子就戰死沙場。

科技偵查成不能說的祕密

第二,保障執法人員安全,節省社會成本:從諸多社會事件來看,現在支持警察強力執法的民眾應在多數,所謂民氣可用。這部法律草案某部分用意即是要讓執法人員在生命安全無虞的情況下,使用科技一樣可以取得相關犯罪證據,且能免於違法疑慮。否則要警方辦出案件,卻不提供相關武器裝備,最後好像只能靠傳統行蒐、跟監或期待抓到現行犯作為主要偵查手段,哪有那麼神!這不僅耗費大量時間、人力、物力,花的都是人民辛苦納稅錢,結果還成效不彰,甚至造成執法人員生命危險。

雖說破案是執法人員的義務,但大家一樣都是為養家餬口、領死薪水的小小公務員,明明是技術上可規避的風險,為何要執法人員摸摸鼻子自行承擔?一不小心更造成社會事件,豈不陷執法人員於不義?這不應是社會大眾所樂見需付出的社會成本。

第三,可真正落實保障人權:這點好像跟批評者的論點剛好相反。怎麼說呢?破案只靠自白的時代早就過去了,辦案當然是需要技巧。捫心自問,雖然用GPS、M化車追蹤被法院認定違法,但事實上使用GPS、M化車辦案的情形就完全消失了嗎?錯!因為太好用了,以現實狀況而言,充其量只是從檯面上轉到檯面下而已,權責機關不敢明令禁止,甚至為了輿論關注的破案壓力,還樂見第一線辦案人員暗中使用,一切變成只能做不能說的祕密,司法警察不敢講,檢察官也不敢問,但這是民主法治國家、人權國家該有的常態嗎?絕對不是。

我們不是說應該要容忍默許這樣的現狀,但與其如此,怎麼不乾脆面對現實,既然某些科技偵查手段事實上有其必要性,何不就相關技術、類型予以法制化!至於實施要件要如何嚴謹,不同侵害隱私權程度要如何層級化密度規範,如有違反應有如何的救濟或罰則,甚或法律名稱是否修改多「保障」2字等議題,當應楬櫫公眾尋求法共識,甚至透過立法院嚴審自不在話下,如此才能真正落實並兼顧犯罪者或被害者的人權保障。動不動以「侵害人權」、「政治偵防」的大帽子強扣在別人頭上,此種論點毫無意義。

立法兼顧人權與打擊犯罪

最後,跟上世界立法及科技潮流:每個國家國情不盡相同,但是對於「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等命題,絕對是無庸置疑的立法趨勢,走到全世界哪裡都一樣。科技犯罪不斷進步,自需有跟上潮流的法律制定來因應,使執法人員有科技武器可用,以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台灣非首創立法,德、奧、瑞等國早有相關科技偵查法案,美國雖是判例法,但也在諸多判決中闡明科技偵查的類型及界線,他們不也都是先進國家!只要規範密度夠,並非毫無限制,實在沒啥好反對的理由。台灣現在才要訂定科技偵查法,其實已經落後德國30年了!

總之,所有偵查法令本質上就會造成侵害人權的結果,但那絕不是制度目的,而係立法者應在人權保障、追訴犯罪之天秤上精準調控,並非全盤棄而不論。「法與時轉則治」,正是我們對於科技偵查立法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