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聰財/精神科專科醫師、兼任副教授
台北市一名36歲張姓女子在今年8月走絕路並在臉書留下一篇遺言,文字充滿絕望地指出「我的婆婆殺了我」,控訴長期遭婆婆恐嚇和霸凌。此事件後續引發很多討論,甚至有提出「姻親專法」之倡議。筆者謹以專業的角度以及身為人家數十年的先生與兒子經驗,運用家庭精神醫學以及社會心理學的觀點,提出對於此不幸事件的看法與建議。我提出看法的依據有以下前提:
1.華人家庭三大問題:婆媳、姑嫂、妯娌,這些確實都是「女人的戰爭」,因為女人心思較細膩,通常會想很多,也會比較。不諱言,婆媳問題中,婆婆的態度佔了很重要的角色,他很難像丈母娘一樣「看女婿越看越有趣」,因為婆婆一來總認為自己多年的經驗終於熬出頭了,又加上新家庭成員媳婦是至少要照顧兒子以及孫子女的,這時很多「管教」的橋段便會三天兩頭的上演;我們更要務實的認清:婆媳永遠不可能成為母女關係,所以能不能聽從服氣的「嫌隙」便在此很容易滋長發芽。
所以大家要善用三明治表達法:肯定、提醒、鼓勵便成為一種可以減少衝突,增進雙方良性溝通的好方法。舉例:婆婆可以誇獎媳婦這道菜做的真好吃,這叫肯定;那順便定時整理垃圾去丟,如此叫做提醒;你如此聰慧,講一遍你必然就懂,便是良好的鼓勵。
2. 從臨床實務來看,化解婆媳問題關鍵因素是丈夫,當丈夫的人應學習如何當「兩面光」,除要主動安慰太太,讓她知道「我是跟妳同一國的」的態度外,也要讓自己媽媽了解適度溝通的必要,婆媳關係不要任一方太過強勢。 正面思考很重要,婆婆若能想想:和媳婦形成合作聯盟、自己有個好幫手,那孩子與下一代子孫的身心健康都會很好,事半功倍,和樂而不為?
3. 建立「新三代同堂」的觀念,也就是不鼓勵將二代甚至三代人硬要湊做堆,住在同一個屋簷下。牙齒和嘴唇都有可能會咬到,總會有意見不合的時候,也會想要有自我私密空間的時候;另外因為每10年便會有代溝產生,更何況是差了數十年的親友呢,在生活習慣上、對事物的看法與處理大相逕庭,例如我愛聽費玉清、周華健的歌曲,我兒女則愛聽盧廣仲、JOLIN的歌曲。所以建立起「有點黏又不會太黏」的生活空間,就需要大家的智慧了。
4. 善用原生家庭資源:這個不幸事件中,張姓女子「一直」(?)沒有向原生家庭發出求救的訊號,8月8日還帶自己家人與父親等長輩聚餐,隔日清晨便上吊輕生。這事件從專業精神醫學角度去研判自殺防治與情緒障礙治療(例如:憂鬱症)上,有很不尋常的狀況沒有被揭露清楚。 憂鬱症是心靈的重感冒、腦部情緒內分泌(神經傳導物質)失調,牽涉到生理/心理/環境多重因素,是殺輕生的最主要原因;早期發現、早期治療,有80%的治癒率;周遭親友的覺察、傾聽、陪伴、帶動,以及詢問有無自殺意念、關心式的回應、迅速正確的轉介精神醫療團隊,都是在此案件所被告知的訊息中「消失」的,實在是太可惜以及不能輕忽的部分。
5. 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家家有本難念經」,台灣縱使有亞洲最早推行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仍然要以「彼此尊重、相互包容、發乎情、止乎禮」的觀念作為最重要的信念與共識。
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平台發起要推動「姻親專法」,期望「禁止姻親以話語、行為及傳統習俗干涉婚姻雙方當事人,落實婚姻自主權及婚姻內人權」,這項提案已經有5000多個人附議,主管機關內要在12月25日前回覆。其訴求在於: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大餅……。
這項「姻親專法」提案內容或許會被戲稱「惡婆家條款」,而我比較持同意立法,並且最好有相對應的處理機制,例如像《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申請「禁止令」的頒布執行,可以延伸「法亦可入家門」的新型社會型態,也可以藉此法約束收斂某些有過強的控制慾特質之人的言行!
不要相信公主與白馬王子結婚從此可以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倒是可以確信:夫妻兩人齊心協力,必可建構出一個溫暖舒適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