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焜裕/台灣大學公衛學院教授、風險分析學會亞洲分會備位會長、前立法委員
中央政府於民國109年8月28日公告開放含萊克多巴胺(下稱萊劑)的美國豬肉後,目前國內仍維持禁用萊劑。為了讓消費者能選擇買不含萊劑的豬肉,將要求所有豬肉與豬肉相關產品都要標示產地,但有些人質疑標示產地的可行性。
未驗出萊劑有三種可能
主要原因是根據「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貨物加工或製造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35%,可以將加工地(國)標示產地(國),無須標示豬肉的原產地。如此,將讓消費者無從選擇。
質疑者認為,萬一業者標錯豬肉產地,或將含萊劑的豬肉加工製品標示為國產肉品,針對產地將很難監測。因此,建議豬肉與其相關加工製品應該標示是否含萊劑,如此就可以在市場抽樣送檢萊劑,才能預防消費者買到含萊劑的豬肉與其相關製品。
所謂不含萊劑,指的應該是豬肉與其加工製品「萊劑未檢出」的證明,但是未檢出的意義與外界想的不一樣。有幾種作為可以符合萊劑未檢出:一、不使用萊劑飼養的豬肉產品。二、豬肉萊劑含量低於檢測極限而未檢出。三、豬肉含萊劑因取樣的關係,導致萊劑未檢出。
檢驗公司害怕遇到第三種情況,為了維護商譽與擔心其品保和品管受質疑影響未來的認證,因此在檢驗報告上已作聲明:檢驗報告只對送檢的樣本負責。這句話意思就是業者送檢的結果,無法用以證明店裡面販售的肉品是否含萊劑,這也代表,肉品加工業者要根據送檢結果作產品標示含不含萊劑,已沒有意義。
建議標示含不含萊劑者,期待的是第一種情況(不使用),實務上可能是第二種情況(含量低未驗出),甚至是第三種情況(所取樣未驗出)。
產品標示屠宰國為產地
如業者買入含萊劑的豬肉加工稀釋,讓萊劑含量低於檢測極限,所以萊劑未檢出,但是可能因稀釋量不夠或是加工過程混和不均勻,導致第三種情況發生。這兩種狀況業者都會收到未檢出萊劑的檢測報告,可能就將產品標示為「不含萊劑」,消費者是否要接受呢?
為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食藥署於8月28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規定」草案,並於8月31日預告「包裝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與「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食品之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草案;要求所有豬肉與豬肉相關產品都要標示「屠宰國」為產地,也代表豬肉加工製品不適用「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7條第一項第二款以下。
如果這些草案能實施,將屠宰國標示為原產地,配合將進口肉品納入食品雲,建構進口肉品的追蹤追溯系統,以執行產地監測,加上市場查驗萊劑,才能妥善維護消費者的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