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送員之死 談準僱傭關係責任(傅還然)

出版時間 2020/11/18
依據僱傭程度,決定應分擔之雇主責任比例或責任等級,則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契約可自由選擇勞動關係。示意圖。資料照片
依據僱傭程度,決定應分擔之雇主責任比例或責任等級,則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契約可自由選擇勞動關係。示意圖。資料照片

傅還然/台灣大學環境與職業健康科學研究所兼任教師

新北市17日晚間1名20歲「熊貓」(Foodpanda)外送員機車事故當場死亡。這家外送市佔率近8成,擁有1萬8000名外送員的公司,與外送員的關係卻是承攬合約。

交通部前部長賀陳旦日前一篇「當Uber和外送員不是僱傭關係」的評論,提及美國加州平台業者與外送員承攬關係法律地位之公投案,獲得過半支持。為何非典型的個人服務,承攬關係較僱傭關係受到歡迎?主要原因是這些工作者對工作彈性之需求,勝過於工時、休假、退休、福祉等僱傭關係權益之追求。

僱傭承攬間不是二分法

該評論建議平台業者願提供部分雇主責任時,法律不應再從管理簡便思考,而是應從使用者的彈性來設計。本文接力建議,勞動部起草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增列平台與外送員、非典工作者間之職災補償規範,以比例責任制,因應具僱傭成分的外送員承攬關係(簡稱準僱傭關係)。

國內大多數外送員以機車作為交通工具,平台業者最應負擔,也願意負擔的社會安全責任是職業災害補償。但我國職災補償法令,雖基於無過失補償主義,但雇主應擔負之法定補償責任,為僱傭全有與承攬全無的二分法思維,這使得外送員與平台間本於契約自由,約定勞務契約之類型,陷入勞動關係之爭。

數位平台業者主張勞動法規應依產業彈性需求調整,以免扼殺創新產業之發展。但勞動部為保護勞工職災補償權益,頒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客觀事實個案認定僱傭關係。以Foodpanda公司為例,曾被勞動檢查機構認定為「假承攬真僱傭」,但Foodpanda公司不服,最近還修正承攬契約內容文字,有意強化承攬關係,弱化僱傭關係,勞動部則堅守事實個案認定原則,強調是拘束程度問題,不是契約文字問題。從此看來,雙方仍然沒有共識。

數位平台創造彈性工作機會,卻衍生僱傭關係認定、社會保障爭議,舉世皆然。部分歐盟國家在僱傭、承攬間,定義準勞工之新勞動關係,依從屬性高低,設定差異化社會安全保障制度。Uber平台業者近年在歐盟地區的夥伴保護方案負擔部分雇主責任,例如意外傷病醫療、健康保險。

為保障外送員職業災害權益,勞動部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將食品外送業者為外送員投保之相關保險(含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列為外送前,業者應確認之安全管理措施之一。《臺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則強制要求平台業者為外送員投保意外傷害保險,介於僱傭及承攬間之準僱傭關係,由資方負擔部分比例之雇主責任,儼然成為新的發展情勢。

依僱傭程度定責任等級

法律存在的目的是服務社會,而要符合社會需求,與時俱進相當重要。當全有全無二分法未能有效率地解決社會勞動權利義務時,比例責任制的應用,就值得職災保險立法者重視。勞動部「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已明列僱傭關係認定25要項,具有很好的基礎,進一步量化應也非難事。

依據僱傭程度,決定應分擔之雇主責任比例或責任等級,則平台業者與外送員間契約可自由選擇僱傭關係(全部雇主責任)、準僱傭關係(比例雇主責任)或承攬關係(無雇主責任)。勞保局對於部分工時人員之投保有成熟之經驗,當能勝任準僱傭關係之外送員投保業務。

勞動部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刻正由行政院審議中,如能因應這個新興產業發展趨勢,超前部署,積極把握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契機,予以特別規範,相信能創造滿足非典工作者彈性工作需求、協助新創產業發展及達成政府保護職業災害工作者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