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禁用」與「不得檢出」差很大(吳焜裕)

出版時間 2020/11/11
■地方政府規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法規,國產與進口豬肉都適用,結果等於將原本國產豬「禁用」放寬為「不得檢出」,恐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地方政府規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法規,國產與進口豬肉都適用,結果等於將原本國產豬「禁用」放寬為「不得檢出」,恐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資料照片

吳焜裕/台灣大學公衛學院教授、風險分析學會亞洲分會備位會長、前立法委員

在中央政府宣布明年1月1日起將開放含萊克多巴胺的美國豬肉進口之後,許多的縣市政府都表示為食品安全的考量,避免讓民眾吃到含萊克多巴胺的豬肉,堅持要管制豬肉「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這些縣市的《食品安全自治條例》概括而言都規定該縣市販售的豬肉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違反者,有些縣市沒有罰則,有些縣市罰最高10萬元。

目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眾所周知,乙型受體素其實包含多種治療氣喘的藥物、動物用藥與萊克多巴胺的總稱,權責單位只對其中幾種乙型受體素建立分析方法以監測之。

抽樣檢驗執法工具局限

目前主管動物用藥的農委會,並未開放國內養豬業者使用含萊克多巴胺與其他乙型受體素,也就是國內仍然「禁用」所有乙型受體素。禁用的意涵就是只要能查到證據證明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含萊克多巴胺,就違反《動物用藥管理法》。該法第40-1條規定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違反第32條之3第1項規定,該項第1款至第4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其中第2款就是動物用禁藥,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科學意涵,就以萊克多巴胺為例作說明,就是畜牧業者可以使用萊克多巴胺。只要業者在豬隻進入屠宰場前,因萊克多巴胺在豬隻的半衰期約4至7小時,停藥幾天讓豬隻將萊克多巴胺排出體外,豬隻食用部位的萊克多巴胺含量低於檢測分析方法的偵測極限,這樣就可以符合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規定。

但是問題在於,豬隻間排出萊克多巴胺的快慢仍會有差異,有些豬隻可能排的比較快,因此豬體內的萊克多巴胺就可以降到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但有些豬隻可能排得比較慢,就會有低含量的萊克多巴胺殘留,如果在抽驗的過程未能抽檢到,那就會無聲無息的進到民眾的肚子。

法規禁用乙型受體素,守法業者飼養的豬隻身上不會含乙型受體素,自然符合不得檢出的標準。執法的工具多樣化,可以是抽樣檢測分析乙型受體素,也可以調查使用乙型受體素的證據。因此只要守法,可以確保國產豬肉不含乙型受體素。反觀不得檢出的標準,只能抽樣檢驗,執法工具非常局限,而且抽驗的豬隻符合標準,也不敢百分之百確定其他豬隻不含乙型受體素。加上罰則從30萬元降為最高罰款10萬元,有變相鼓勵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之嫌。

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

所以各級政府制定法規條文時,應該要非常謹慎,完整掌握科學用詞的真正意涵,注意法律的競合關係。否則規定乙型受體素不得檢出的條文,國產與進口豬肉都適用,結果等於將禁用乙型受體素放寬為不得檢出,可能會誤導國內畜牧業者使用乙型受體素。原本希望讓國人不要吃到萊克多巴胺的美意,卻因對科學意涵的誤解,反而可能會讓社會大眾甚至是學童吃到含其他毒性更高的乙型受體素的豬肉,結果是愛之卻適足以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