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美簽貿易協定的迷思與可能性(吳建輝)

出版時間 2020/11/07
台美雙邊協定的推展,如何開啟、簽署,乃至於審議都有其特殊問題。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台美雙邊協定的推展,如何開啟、簽署,乃至於審議都有其特殊問題。示意圖。資料合成畫面

吳建輝/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

美國總統大選落幕,結果膠著。然而不論白宮是否易主,在過去4年來,經由川普政府之美中貿易戰,經濟脫鉤,以及推動全球供應鏈重組之大脈絡下,台美經貿關係加溫,蔡政府並以簽署台美經貿協定為主要經貿戰略。然而,應事先審慎思考的是:台美經貿協定談判之開啟與簽署,應如何進行?

美國貿易談判之開啟,目前之法源依據乃是2015年通過之《跨黨派國會貿易優先和責任法》(Bipartisan Congressional Trade Priorities and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5),賦予美國行政部門貿易促進權限(TPA),基於國會TPA之授與,美國行政部門得以「快軌」(fast track)方式,經由國會同意或否決之方式,通過貿易協定。此項TPA,原於2018年7月1日到期,嗣因川普總統向國會申請延長至2021年7月1日到期。

無外交關係不影響協定

因此,台美間貿易談判開啟的程序問題在於:美國行政部門(不論川普連任與否)的貿易談判權限,即將於明年7月1日到期,行政部門是否願意在此開啟談判。這裡有幾個不同情境。假設川普未連任,那川普可以給台美關係留下的遺產或「影響」(legacy)或許是經貿談判的開啟。

那假設川普連任(即令目前看來機率不高),若川普延續過去4年來的對中政策,經濟脫勾乃至於全球供應鍊的重組,台美間的經貿推進,在蔡總統任期剩下的3年,將可以有更充裕的時間規劃。而從務實的角度來講,若台美間得以開啟貿易談判,對於蔡總統而言,亦足以留下政治遺產,不負其國際經貿法權威之名。

若台美貿易談判順利開展,將面臨幾個實際的法律問題:台美間應以何名義簽署協定?以及應如何批准?

首先,第一個常見的迷思在於「國家屬性」(Statehood),「承認」(recognition)以及外交關係三者混淆。常見的似是而非的說法是,台美間並無外交關係,因此無法締結條約或協定。然而,條約與協定之締結,並不以外交關係存在為必要,也不當然意謂承認一個國家或政府。舉個極端的例子,美國跟香港曾經締結過引渡協定,香港作為一個英國殖民地(乃至於其後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基於其獨特之國際法地位,即得以對外簽訂條約或協定。

當然,台灣(以中華民國台灣為名義)對外宣稱為獨立國家,與香港有別。因此,即令台美間無外交關係,並不影響台美間簽訂雙邊貿易協定。

第二個常見的迷思在於:締約主體與是否符合國際法上「條約」兩者之間的混淆。簡言之,台灣基於國際現實,除非與友邦往來,多數對外實踐均非使用中華民國或台灣之名稱,然而,這並不當然表示台灣所簽之協定,即當然不屬於國際法之條約。因此,台美間之經貿協定,有幾種可能性。

(1)台美間長期以來之實踐,經由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舊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簽訂。而美國在台協會基於《台灣關係法》之法律基礎,因此,該協定拘束美國。台美會乃是外交部所屬單位,自然拘束台灣。

(2)台灣乃是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即令以獨立關稅領域身分參與,然而在經貿事項,仍具有締約權限。我國業已以此身分與新加坡與紐西蘭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台美間亦可以此方式締結雙邊經貿協定。若台美間欲象徵性的強化彼此的外交,以及台灣之主權意涵,則應尋求超出既有可模式,往前邁進一步。

國會審議無關國際條約

第三個常見的迷思在於:混淆國際條約與內國批准程序。易言之,一個國際條約是否具有國際法之效力,以及一個國家如何批准這個條約各有其判斷的標準。以美國為例,雖然前述美港引渡條約,是以條約案之方式處理。越來越多的實踐(尤其是經貿協定)是以「國會行政協定」(congressional-executive agreement)方式為之,亦即國會藉由通過內國執行法之方式批准該協定(美韓自由貿易協定即屬此類)。

甚至於在僅涉及關稅議題時,以「行政協定」(executive agreements),而非以條約案的方式批准生效。例如,美國即係以行政協定之方式批准1947年的《關稅暨貿易總協定》,同時在美國與第三國簽訂《貿易與投資架構協定》(TIFA)時亦以行政協定批准。台美雙邊貿易協定若是在TPA的脈絡下完成,其審議模式則與美韓自由貿易協定相同,以國會行政協定之方式為之。美國國會以何種形式審議台美雙邊貿易協定,跟該協定是否為國際條約並無關係。若台灣強調國會審議的象徵性意義,藉由獨立關稅領域之身分,與美國簽訂協定,應可達成此一目標。

無庸待言的,美國如何處理此協定,跟台灣如何處理此協定亦無關係。以台灣的實踐而言,馬政府任內主張開放美國牛肉進口議定書,不需國會審議。同時間將台日雙邊投資協定送國會審議(事實上,台日雙邊投資協定之締約主體均為社團法人,日本權威學者亦主張該協定為商業協定,而非國際條約)。因此,我國立法院將如何審議台美雙邊貿易協定,與美國國會如何審議,亦無關係。但由於協定乃是基於政府授權,以並以《台灣關係法》為基礎,因此,並不影響協定之法律拘束力。

台美雙邊協定的推展,其工程浩大,所面臨之政經與法律問題繁複。如何開啟,簽署,乃至於審議都有其特殊問題。在國際局勢瞬息萬變之際,如何推展台美關係,以及台灣的國際地位,應有更全面性的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