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醫療糾紛難又難 因果關係是重點

出版時間 2020/11/06
論者表示,通盤檢討可能的醫療疏失,才能讓類似的遺憾不再重演。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通盤檢討可能的醫療疏失,才能讓類似的遺憾不再重演。示意圖。資料照片

翁松崟/執業律師

2013年間有位葉姓女博士因腹部劇痛前往新竹馬偕醫院救治,術後卻成為植物人;台灣高等法院於日前推翻一審判決,並罕見不採衛福部醫審會之鑑定意見,而認定兩名醫師未仔細為鑑別診斷,均有過失,判決醫院與兩名醫師連帶賠償共新台幣2198萬元。

葉女士全家在一天內突遭逢巨變,國家也喪失了一位寶貴的人才,實在令人同感痛心遺憾;醫師在行醫時是否有疏失?確有一一檢視的必要,才能避免憾事再度發生。

法院認為,若主治的A醫師於手術前能好好去看一下病人(有門診不是正當理由)並找出病因,或當下無法診斷就安排進一步的檢查,則可以避免葉女士病情惡化,但A沒有這樣做,就應該要負責。而值班的B醫師在手術前判斷病因的時候,漏未把闌尾炎也列入可能之疾病,也有疏失,所以B也要負責。

法院的質疑確實有理,但葉女士於術後所出現的缺氧性腦病變,應為手術中出現氣體栓塞,氣體塞住血流導致腦部缺氧所造成,為手術時可能出現的併發症,法院將缺氧性腦病變直接歸責於A、B未好好診斷,恐存有疑問,因為縱使有好好診斷,於手術中也可能出現氣體栓塞,應該去檢討的是這個手術有沒有問題,診斷和氣體栓塞兩者之間是沒有相當因果關係的,但判決似惜未論及此爭點。

另外,法院認為應將闌尾炎列入鑑別診斷之疾病,且要求醫師若鑑別診斷有困難時,則應該要以X光、電腦斷層掃描(CT)等方式繼續探詢;但醫師做鑑別診斷時,係先列出可能病因,再從可能性最高者一一檢驗、排除,直到確診,若醫師在鑑別診斷時已正確列出最高可能性者且施以療程,則難認此醫療行為有誤,若僅以事後的病理切片結果反推質疑醫師在之前為何不直接診斷、處置較低可能性之病因,恐淪為後見之明,且執行上亦有難處。

舉例言之,若出現某症狀的人有99.99%是不需緊急處理的X疾病,吃藥觀察就會好,而有0.01%的人則是需緊急處理Y疾病,至於到底是X還是Y,還要切CT才能確診,若要求醫師把全部的人都先切CT,則在健保資源不足下,CT的費用很可能會被衛福部核刪,而使醫師陷入不切CT有可能被告,切了CT很可能要賠錢的兩難。

回到本件來看,B下的診斷為「疑似感染、卵巢畸胎瘤扭轉或卵巢輸卵管膿瘍」,而此是否為可能性最高的病症?還是法院所提的闌尾炎才是?亦即B列為第一順位的診斷是否有誤?判決似乎也未提及此問題。

筆者無意為病患或醫師說話,僅希望法院能一一查明真相,勿枉勿縱,通盤檢討可能的醫療疏失,才能讓類似的遺憾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