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修的破窗只有路燈嗎(吳景欽)

出版時間 2020/11/01
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勒斃棄屍,兇嫌梁育誌雖被逮捕,但如何亡羊補牢考驗執政者智慧。示意圖,資料合成照片
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勒斃棄屍,兇嫌梁育誌雖被逮捕,但如何亡羊補牢考驗執政者智慧。示意圖,資料合成照片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

長榮大學的馬來西亞女學生遭勒斃棄屍,兇嫌梁育誌雖被逮捕且經法院羈押,但因被害區域地處偏僻,路燈又故障,甚至之前也有女大生被擄未果,致引發台、馬兩地民眾的憤怒。而台南市政府雖立即將路燈修復,並加強警察巡邏,但除此之外,難道於現行法制,沒有更積極防止犯罪的作為嗎?

雖然此案兇手的對象乃屬於隨機,但其行為地點絕對是有意識的選擇。因被害地點處於極為開放的區域,於夜晚來往的人車稀少,在缺乏有效的監控與監視下,就易形成破窗,成為潛在犯罪者的作案空間。尤其在兇手第一次犯案未遂後,此區並未加強監控,就讓有心者更有恃無恐、毫無忌憚。故在悲劇發生後,無論是修復路燈、強化錄影系統與提高見警率,甚至檢討與改進通報犯罪的機制與流程等,都是當務之急。

提升見警率僅治標之道

只是類如長榮大學周遭區域所出現的治安死角,光以台南市來說,不知凡幾。故如何於有限資源下為妥善配置,尤其是警力的調派,甚至如何結合社區力量為治安維護等,考驗執政者的智慧與能耐。

由於梁育誌先前已有犯罪前歷,執法機關難道無法對之提前警覺減少憾事的發生嗎?首先,若為緩刑或假釋犯,於緩刑或假釋期間必須受保護管束,其行動自由自受到管控。而如為性侵害的緩刑或假釋犯,還可對之施以電子監控,且於服刑完畢後,依據《性侵害防治法》第23條第1項,於7年內還應向警察機關定時報到,甚至若經評估再犯風險高,依據《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法官還可裁定為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直至風險顯著降低為止。凡此種種,都是法律所設下預防再犯的機制。

只是梁姓兇手之前所犯,從其偷竊女用內衣,或可預測進一步為性侵之傾向,但基於行為刑法,就僅能以竊盜罪處,並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與得易科罰金為了結,致不可能使其受保護管束或要求向警局定時報到,更遑論,可為刑後強制治療的處分。

因此若要提前預防,恐只剩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第1項,對於曾犯殺人、強盜、搶奪、放火、妨害性自主、恐嚇取財、擄人勒贖、竊盜、詐欺妨害自由、組織犯罪之罪者,即所謂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必須定期為查訪。只是除了警力是否足夠的老問題外,基於人權保障的考量,此期間僅為3年,於預防犯罪的效果,實屬極為有限。

總之,藉由強化區域的防衛及見警率的提升,確實是填補破窗的第一要務。惟若未進一步為整體刑事司法資源與法制的全面檢討與修正,就很難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這些治標之道,就只能是呼應民意憤怒的急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