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慧女/中正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兼任副教授、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
近日媒體報導高雄市晚晴協會近十年來承接市府家防中心委託案,要求社工回捐薪資。社工的薪資回捐問題一直存在於社福機構間,尤其地處非都會地區的機構、愈小型的協會,此種情形更為明顯,也顯示此等問題反映於城鄉差距、機構財力與規模上。
事實上,此等薪資回捐情形,不只發生在社工身上,也發生在外聘的講師身上,有些機構邀請學有專長的老師擔任課程講師或督導,也要求他們回捐一定比例的鐘點費及交通費,完全無視於社工的付出及外聘講師的專業。
而這些回捐的補助款項,究竟被機構用到哪裡去了呢?報載高雄晚晴協會總幹事表示用於協會的運作及房租,然而協會的運作支出原本就是機構設立時所應自籌的部分,怎可挪自方案補助款呢?此是否有違法的問題?各縣市主管機關實應詳查。
各縣市的社福業務眾多,諸多方案均委託給民間機構承辦,有些方案因為補助經費不夠多、有些縣市的民間機構少,或是一些具有完善組織制度及財力的機構有自己例行的服務方向而不見得有意願去承接,因此部分方案難以找到受託單位,甚至也有主管機關要拜託社福機構來投標承接。故主管機關對於小型協會多半不會確實要求,若發生如晚晴此類事件,多半也如報載依規定罰款,要求回補薪資,但是對於其帳目則不會進一步稽查,只是輕輕放下。但這符合責信嗎?方案委託款也是每個納稅人的錢,有必要知道這些委託款項的實際用途。
自從社會工作專業化並有證照以來的這些年,曾發生多起社工在執行業務時的違法案件,例如:有南部某縣市政府約聘社工盜刻個案私章並找同事朋友代為簽名以詐領個案救濟金,也有北部某開業社工事務所的負責人找親友簽名以核銷補助款,此都涉及公務員貪污罪、偽造文書等罪。報載高雄晚晴協會私刻理事長印章蓋印,此等未經授權而刻章蓋印、將委託補助款挪於他用、違反社工意願要求回捐薪資等情事,有的涉及違法,有的雖不違法,但是剝削情事造成社會觀感不佳,也影響機構形象。對於此等基本的法律認知,難道社福機構的主事者都不明瞭嗎?
從本次高雄晚晴協會案例,顯示出社福界似乎普遍缺乏對於執行業務應具備的法律知能及遵守契約的規範,如業務的執行及過失、財務的核銷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社工人員是機構組織的重要人力資產與專業人力,機構須有服務的使命,若要可長可久並提供有品質的服務,實應札實地建立完善制度並培養專業人才,不應剝削專業人員。建議高雄市社會局應就此次晚晴的事件,詳加查核並輔導,建立合理合法的組織運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