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修憲難 不該只是推給高門檻(張峻豪)

出版時間 2020/10/25
■若「修憲委員會」能預先降低政黨對決態勢,並真正「由下而上」融入民眾參與,那麼,在立院提案期,就已經在為下一階段的公民投票預作準備。示意圖。
■若「修憲委員會」能預先降低政黨對決態勢,並真正「由下而上」融入民眾參與,那麼,在立院提案期,就已經在為下一階段的公民投票預作準備。示意圖。

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兼都市暨區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自立法院「修憲委員會」正式成立以來,目前已有16項朝野政黨提出的修憲案付委,例如,恢復國會閣揆同意權、廢除考監兩院、增列「青年發展」、「人性尊嚴」之保障,及選舉權下降至18歲等。

可以想像,加上民進黨未來有關「國家正常化」的修憲提案,這次修憲委員會所面臨的,將是橫跨《憲法》總綱、人民權利、政府體制、基本國策,幾乎涉及整部《憲法》結構之條文,若再搭配修憲的高門檻,本屆修憲委員會究竟能達到什麼成果,令人好奇。

分類後規劃階段式修憲

在台灣,修憲並不是個新鮮事,而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也非頭一遭。若我們以史鑑今,其實,自1991年就啟動的憲改列車,在7次修憲中,所處理條文從不會比現在少,除了1991年、1992年、1994年的3次修憲,國民黨能完全掌握修憲優勢外,往後的修憲機關也同樣需面臨「四分之三」的高門檻挑戰。

因此,連第二階段的公投都還沒到,部分立委現在就已把難處推給修憲門檻,甚至主張將門檻降低,好像挺不具說服力。

此外,就過去修憲委員會的運作來看,立法院在2004年3月(第五屆)首次成立的修憲委員會,在當時除了面臨總統大選的政局紛擾、319槍擊案的衝擊,所討論的第7次修憲案,更涉及立委席次減半、選舉制度改革等,這些極可能讓自己「自廢武功」的條文,而最後,就在立委即將改選、「國會改革」成了各政黨不得不面對的議題、社會與政治的交迫壓力下,終究還是完成了這項艱難任務。

至於立法院於2015年3月(第八屆)再次設立的修憲委員會,則是和「太陽花學運」所激起的「憲法時刻」有關。在當時,同樣面對著眾多提案,各政黨最後聚焦在18歲公民權、立院閣揆同意權、不在籍投票等3項條文,然而,頗令人意外地,由於朝野僅對下修投票年齡有高度共識,最終就因「包裹表決」或「逐條表決」的程序之爭,讓3個修憲案都走不出立法院。

概括我國修憲簡史,「多條文」、「表決程序複雜」、「高度政治性」,都是伴隨修憲「高門檻」的共同經驗,而這也是目前修憲委員會必須要面對的。因此,若修憲委員會要「玩真的」,從現在開始,就不應繼續拘泥在修憲的高門檻,而要站在歷史上來尋求突破。

首先,面對越來越多的提案,修憲委員會必須在處理上更為細膩。眾所周知,目前朝野對18歲公民權有著高度共識,為免重蹈覆轍,修憲委員會應事先就各修憲條文的共識高低程度加以分類,從中確認修憲案的「輕重緩急」。而這樣做的好處,當然在於能事先預防「包裹表決」的易失敗性,並減少時間浪費,讓條文討論更為聚焦。此外,對於那些通過可能性極低,且必須暫時被擱置的案子,也能藉此作為後續修憲藍圖的規劃基礎,進而開啟「階段式修憲」的模式。

由下而上融入民眾參與

其次,在提案分類之意義上,修憲委員會的動員方式也需更有策略。睽諸過往經驗,修憲當然是一個「少數否決」的舞台,若非面對選舉壓力,或者害怕自己成為「反改革者」,朝野競逐下的修憲自有本質上的合作困難。因此,除了政黨領袖對歧見的溝通協調與政治智慧不可或缺外,為提升所偏好法案向對方「喊價」之能力,朝野政黨應更積極創造、強化民意對修憲案之偏好,使之從社會支持演變為社會壓力。

在具體做法上,於修憲委員會運作期間,各政黨應同時勤走基層,廣泛發動憲政宣傳,並即時理解地方民眾對不同條文的意見主張,甚而,藉此機會可廣為舉辦憲政論壇,培養民眾的憲政知識,此對我國憲政民主長遠發展將有所助益。

基於前述,最後才來到修憲的高門檻問題。若「修憲委員會」能預先降低政黨對決態勢,並真正「由下而上」融入民眾參與,那麼,在立院提案期,就已經在為下一階段的公民投票預作準備。當修憲委員會的提案討論,必須同時考量公民贊同與否,即相當程度能降低政治利益之干擾,進而超越修憲門檻帶來的限制,使修憲不再是「不可能的任務」。

事實上,台灣的雙修憲門檻在世上並非絕無僅有,即使是1947年施行的《中華民國憲法》,也是採取「雙四分之三」、「雙國會」的超高規定。為了維持《憲法》尊嚴性,制憲者在寫下《憲法》時,理當會設下不易使《憲法》被變更的門檻,因此,身為修憲機關,若僅是對修憲門檻說三道四,或把將未來修憲的失敗怪罪於此,其實都是不健康的想法。

所以,接下來,修憲委員會要讓立法院成為政治鬥爭的競技場,還是捍衛《憲法》的神聖殿堂,答案應該很明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