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永福/退休律師
判決內容會上報,通常是不光榮的事,為何不光榮?讓我們一起來檢驗以下這則判決就知道了。
高雄鳳山有一位呂姓婦人在臉書上寫稱,罷韓投票時,她擔任監察員的情形,文字用語被警察局認定是捏造事實影射作票之謠言,一審判罰2000元,呂女不服,提出抗告,二審高雄地方法院普通庭民國109年鳳秩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改判免罰。這則判決同樣上報了,引起民眾譁然。何以如此?為免筆者的批判基礎被認為斷章取義,先複製貼上二審判決認事用法的內容如下。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本旨,兼顧公眾安全之維護,就該言論之整體內容及目的而為觀察,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為斷。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前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即不具違法性。
四、經查:
(一)抗告人於上開時、地,以手機登入臉書帳號「呂素芝」發表系爭言論一事,業據抗告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抗告人張貼之臉書貼文截圖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查系爭言論之全文為『我在鳳山當監察員,發現全部選務人員幾乎都有投票,等於我一個人,10個小時裡,要對付全部要罷韓的選務人員,整整10個小時,我不太敢喝水,憋到只上一次廁所,連中餐都沒吃,就怕離開投票所,他們有可能會亂搞(綠營派來當監察員的人,輕鬆到可以監到睡著),結果開票時,綠營的人來一堆監票的,藍營只有一個,我要錄影,選務人員不讓我錄,我刻意靠近票匭,發現票箱裡面有太多平整的票,明明幾乎每個人都是對折丟進票匭,為何有那麼多平整票,我好難過,我力量真的太小,我幹嘛要去上那一次廁所,讓他們有可能搞鬼的機會,為什麼選務人員幾乎都是綠的,我真的好恨』,有上開臉書貼文截圖可憑,足見系爭言論大抵為抗告人對於監票過程以及其在場見證投票所工作人員投票情形、票匭中平整票數量等情予以客觀描述,並加上抗告人個人情緒之表達及係在質疑投票過程及開票結果合法性之意見,是抗告人抗辯系爭言論是抗告人當天長達一天之觀察,並無虛捏事實等語,並非虛妄,堪予採信。」
縱觀上開判決內容,法律上的論述基本上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是「事實認定」是否正確,這包括認定事實所根據的證據,以及依證據所為的推論是否符合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
首先,就證據方面,該判決看不出來有查證下列內容:
一、呂女是否真的有擔任監察人的工作?
二、如果呂女真的有擔任監察人,依其所述情形,其他監察人顯有將平整的幽靈選票投入票匭,果爾,則為何不見法官勘驗選票數及領票名冊,看票數是否相符。
以上這些證據如果都不查,如何能認定「並非虛妄」?該查證的事實不查,法律見解的論述再怎麼嚴謹華麗,不啻是空包彈!法官會上下其手的,不就是事實認定嗎?
次者,因為從判決書內容只能看到呂女的臉書內容,這個證據是已被法官認定的,所以我們就來回顧一下呂女怎麼說的?呂女是這麼說的:「我刻意靠近票匭,發現票箱裡面有太多平整的票,明明幾乎每個人都是對折丟進票匭,為何有那麼多平整票,我好難過,我力量真的太小,我幹嘛要去上那一次廁所,讓他們有可能搞鬼的機會,為什麼選務人員幾乎都是綠的,我真的好恨。」
請問讀者您能不能判斷「明明幾乎每個人都是對折丟進票匭」與「為何有那麼多平整票」,兩種票是相同的嗎?連呂女都自認為不一樣,不知法官的看法如何?如果兩者一樣,為什麼呂女會說「讓他們有可能搞鬼的機會」、「我真的好恨」?如果呂女不是影射作票,為何她要恨?上揭呂女的說詞,何以法官視而不見。心裡「可能搞鬼」的成分很大喔!
從呂女的臉書內容,明顯可見她是在作事實陳述,既然是事實陳述,誠如前引法官說的微言大義,「具可證性,行為前先為合理查證」,犯罪嫌疑人要為合理查證,法官就免了嗎?單憑片面之詞就認為非虛妄,連票數查也不查,是忘了查還是不願查?
什麼是捏造事實?本案是可以查,法官不查就亂判,還誇言維護言論自由,那些被影射作票的人的名譽呢?「ㄋㄊㄇㄉ」看起來是注音符號,是不是罵人的話,都要尋譯其意思,本案就想也不想。最會混淆視聽的謠言,是三分真七分假。寫出這種「與世隔絕」的判決,法官該改名換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