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母案發回重審,《刑法》仍須盡速修法

出版時間 2020/10/03
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剁頭,二審獲判無罪,引發輿論大嘩;高檢署9月初提出上訴,最高法院9月29日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片
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剁頭,二審獲判無罪,引發輿論大嘩;高檢署9月初提出上訴,最高法院9月29日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資料照片

趙萃文/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刑法組博士候選人、空中大學、東吳大學兼任講師

有吸毒前科的梁男於民國107年在住處突然持開山刀追殺母親,並將其頭顱從12樓拋下。一審法院去年9月參考醫院精神鑑定意見,認為他在行為時有受精神障礙影響,致辨識違法行為能力減低,因而判處無期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定他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喪失辨識能力改判無罪,並直接責付桃園巿衛生局處理,引起輿論譁然。高檢署9月初提出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對於吸毒的時間點、毒品效用發揮問題,均未調查清楚,29日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梁姓男子吸毒並於精神恍惚狀態下殺人,是否有我國《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不罰或減輕其刑之適用,刑法學者間爭論不休。其實早在民國4年當時的最高法院大理院在上字第351號判例即提到,不得以酗酒後全無意識,希免犯罪刑責。當時毒品並不發達但大理院法官仍精準點出不能藉喝酒後意識模糊犯罪而脫免罪責。經過100年後同一部刑法典,高院的三位法官卻認為梁男吸毒狀況下殺人因無意識能力而判決無罪,恐違反人民最基本經驗法則。司法院應盡速統一判例見解。

另外依監察院100年司調0021號調查報告,男子陳昆明殺害小女童2人後,因精神病減刑只判6年,監護處分又因法務部不察執行未滿2個月就提前釋放,造成陳嫌出院後又刊登假廣告誘殺一名前來應職婦人。報告結論指出現行《刑法》87條精神病犯監護處分,對於有高度殺人或傷人之高危險精神病患或人格異常者,只施以定期向觀護人報到的保護管束顯難以阻止其再犯。當時二審三位法官竟連最輕微的保護管束都不施與梁嫌,直接釋放造成人心惶惶,台灣司法不信任度長期墊底真是良有以也。

這次樂見最高法院能迅速撤銷高院判決,發回更審。據報導法務部長蔡清祥上月還特別南下嘉義慰問殉職員警李承翰家屬,此固有形式上表面效果,卻毫無解決問題實益。《論語.季氏》孔子問:「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刑法》精神病患監護處分的修法,自4月份鐵路警察被刺以來經過半年卻絲毫沒有下文,台灣司法界定不能辭其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