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詭象:衛福部怠惰 北市府無能(程翌宸)

出版時間 2020/09/24
台北內湖一家無照長照機構大火,凸顯柯市府至今社政、衛政長照業務仍未整合的嚴重缺失。資料照片
台北內湖一家無照長照機構大火,凸顯柯市府至今社政、衛政長照業務仍未整合的嚴重缺失。資料照片

程翌宸/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專案研究員

長照在改制為2.0(將社區服務模式整合為A、B、C三級,A單位是媒合、派案給B單位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B單位是長照服務提供單位,C單位則是巷弄長照站)後,衍生各種毛病。在中央與地方政府集體無能情況下,弊端日漸擴大!輕者讓長照使用者權益受到不當侵害,甚至經濟困難者只能到諸如日前因大火釀3死的無牌養護中心;重者營私舞弊,侵蝕國家長照制度財務根基。長照2.0問題多且繁,本文先略舉一些地方政府──以首善之都台北市為例,各機關單位懸而未決的重要問題來說明。

搶案挑案失能者遭遺棄

地方政府在長照制度中,管理A、B單位居於舉足輕重地位之主管機關,當屬衛生局長照科的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照管中心),對於該兩單位各種問題當然最為清楚。但對於B單位各種不當行為,比如搶案、挑案,或浮報代碼、綁代碼這類詐領費用等違法情事,卻全然束手無策。照管中心甚至表示,不論挑案抑或浮報代碼、綁代碼,最多只能給予B單位「記點」行政處分,而記點屬於行政罰中警告性的輕微處分,如用來懲戒涉及詐領的重大違法行為,顯然並不得當。然而離譜的是,照管中心竟又表示對於上述B單位種種違規情事毫無辦法查核。

最令人長嘆的,並非來自這「無能為力」的說法,而是仔細推敲後的恍然大悟。因無法查核,即無所謂違反規定,當然毋庸討論開罰等問題。縱有一天違規事實俱在,但當罰則輕微到讓人有頂多被記點而無所謂的心態時,大大小小的弊病種子就此萌芽,彷若是由照管中心所撒下。

不止如此,照管中心放任A單位兼營B單位,更是弊端的源起。長照若欲良性經營,勢必要避免不公平派案、利益衝突迴避等矛盾,故理論上A單位不能兼營B單位。但附麗於A單位的B單位之所以成了今日挑案的濫觴,正因為這類問題所直接或間接導致。原來,兼營B單位的A單位在派案媒合前,就已掌握到個案資訊,往往便將較好服務個案派給自己B單位,而較難服務個案推給其他B單位。眼見A單位尚且如此「公平」派案,其他B單位當然不遑多讓,爭相仿效,於是搶案、挑案自此紛至沓來。倒楣的就只是被挑剩下卻無任何單位願意照顧的失能者。

台北市社會局作為長照另一主管機關,去年曾表示,B單位如違反契約規定,一定祭出罰則;時隔不到1年竟又表示,B單位縱有違規情事也無法對其作出罰則。看似一個作為主管機關打臉自己的笑話,但或許某程度說明了社會局與衛生局在官官相護。

然以社會局權責而言,主要問題在於兩層面。第一,既輕視長照使用者權益,又漠視對使用者權益保障之長照法令。舉去年曾發生B單位挑案遺棄使用者,而被告上法院的案子(《蘋果》論壇「長照失能者遭棄 北市府竟無作為」)為例。當時社會局身障科科長林玟漪,於事件曝光後立刻發布新聞稿表示會改善「挑案」等問題,至今不但未見具體成效,甚至當使用者又遇B單位挑案,請求林科長召開協調會,竟遭拒絕,無視於《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5條規定。

第二,社會局負責審核B單位定型化契約,應秉持公平中立角度,並理應兼顧使用者權益,卻放任定型化契約對B單位有利而對使用者不利。諷刺的是,當社會局被問及使用者服務如何保障其不被中斷時曾表示,有規定要求B單位不能在使用者尚未媒合新單位前中斷服務。然事實上,B單位往往會將定型化契約中不利於己的文字敘述予以剔除,且正是刪除契約範本中「因服務人員離職或其他緣故無法提供服務時,會盡速安排接替人員,避免服務中斷」的相類文字,而能通過審核。而其結果是,原本用以保障使用者的契約條款,反成了B單位可以任意中斷,棄之不顧的託辭,對使用者,尤其獨居且毫無周邊資源的人來說,變得極為不利。

市長無心局處也無擔當

以我國行政法結構而言,行政機關所需令行禁止的施政基礎早已粲然大備。中央政府對政務推行縱有怠惰,地方政府仍有法源可作為保障弱勢族群之屏障,看似賴於蘿蔔、棒子之運籌,實則更考驗施政者對人民福祉的承諾與擔當。本企望於醫師出身的台北市長柯文哲,能有別於其他政治人物政見總跳票的表現,遺憾的是不僅其施政令市民失望,即對於社福項目亦感受不到以他之專業所應展現出的政績;對於政務表面上推說交予局處專門處理,然全不過問,其無能實已表露無遺。

市長無心市政,若相關局處也毫無擔當及魄力情形下,就只能寄期許於台北市議會,願能為守護市民權益加以督責衛生局、社會局,先行遏止在台北市的長照弊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