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會執行長
日前官方公告「科技偵查法」草案,國民黨立委開記者會直批「東廠」,民團助攻,聲明滿天飛,好不熱鬧。科技偵查這個我國實務行之有年,卻從來沒有明確法律授權基礎的冷門議題,一時暴紅成為鎂光燈追逐的焦點。但從這幾天藍綠齊轟的風向,令人不免懷疑,行政團隊公告這個草案,是要玩真的嗎?
所謂的科技偵查,是個概念難、政策立場更難的跨領域問題,本身就包羅萬象,泛指一切輔助偵查、執法的現代科技運用,比較法上,各立法例的授權密度懸殊。
現行欠缺法律授權基礎
各國實務常見者,具體而言,第一類是鎖定嫌疑人或被害人位置的「定位追蹤科技」,從最低階的GPS發報器,到無人機、基地台三角定位,到技術尖端的M化車。第二類是「伺服器搜索」,如搜索雲端硬碟(Dropbox、Google Drive等)或物聯網裝置(如Amazon的Echo、Alexa智慧音箱、Google的Nest Mini及小米的小愛同學)之伺服器。第三類是植入木馬程式,包含用以監察通訊軟體(如WeChat、Telegram、LINE)的「小木馬」,以及駭客等級、技術上可以在手機翻箱倒櫃的「大木馬」間諜程式。
先談兩個基本認識。一是,以我國實務言,上述科技偵查手段,有些多年來早已廣泛運用,甚或深切倚賴,如第一類的M化車、無人機、基地台三角定位等(先前還有GPS),但其共同的「本土特色」是:用歸用,全都欠缺明確的法律授權基礎!科技偵查立法的核心問題,就在於到底要不要明文規定法律的授權依據和要件限制;至於要訂在哪部法典,則是次要的立法技術問題,不可本末倒置。
M化車已成「破案神器」
二是,就案件類型言,不同案件仰賴的科技手段也各有不同,例如,山老鼠查緝特別需要GPS,漁船走私、運毒或資恐案件(主要是出沒北韓海域),亦同。反之,國安或共諜案件,嫌疑人幾乎都是大量使用WeChat作為聯繫「幕後人」的通訊方式(原因不言自明),難以破解,這也成為我國國安偵防與共諜追訴的死角。至於擄人勒贖案件,如犯案手法縝密的香港黃姓富商案,沒有出動M化車恐怕破不了案;追緝通緝要犯亦然,如涉嫌西門町雙屍槍擊案的天道盟要角陳福祥,就是栽在M化車手上。
就立法政策言,以上各種科技偵查手段,干預基本權程度有天壤之別,自是難以一概而論,白話版,贊成使用GPS作為偵查手段,也不表示要容許大木馬。所以,如果要就事論事談立法,一定要先區分項目,逐一盤點,而非不明究理就猛開地圖砲──遺憾的是,這正是國民黨東廠記者會傳達給公眾的訊息!
以下限於篇幅,就以M化車為例,來說明我國立法者應如何理智面對政策抉擇的問題。請問你對科技偵查/M化車將來如何立法的基本立場是?A選項:絕對不准使用。即任何情形都不得使用M化車作為偵查或執法手段。既然如此,當然就不用立法,就算要立法也是明文禁止。B選項:恪遵法律保留,應立法賦予授權基礎,明文限定其使用要件及程序(例如在何等程度內採行法官保留、期間限制、事後通知義務……)。C選項:可以使用、繼續使用且不須要法律授權。不用管法律保留,也無庸立法管制。
如果採A選項,無非就是請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把現在國際行情市價約5000萬元台幣、我國千方百計才從以色列採購到的M化車,一台台直接推到海裡面報廢。至於沒有M化車之後,警察到底要怎麼定位找到失蹤被害人或通緝要犯?要回到石器時代的偵查手法嗎?還破得了案嗎?──這可真是一針見血的好問題啊!
採C選項,說得白話些,其實就是「維持現狀」而已!反正被譽為我國警方「破案神器」的M化車,一直以來的現況,本來就是要怎麼出動就怎麼出動:從西門町雙屍槍擊案、香港黃姓富商勒贖案,到追緝李宗瑞、江連福(賄選被判刑確定後逃逸的前立委)等大案要犯,到最近轟動一時的失蹤少女案,M化車三不五時立大功,而人民只關心有沒有破案,誰會真正在意法律上有沒有授權基礎呢?
更何況有法律管,對執法單位反而礙手礙腳吧?!M化車連防疫都派上用場(據說「順時鐘」本身就可以當作是授權基礎,也算是我國法學上的重大發現),不管藍綠執政,向來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基礎可言。溫故知新、鑒往知來,請問十幾年來,誰出來開記者會、發聲明質疑了?國民黨?民進黨?民團?公會?順便提醒一下,以上所提刑案,除失蹤少女案之外,皆是在國民黨執政時期出動M化車立功的;東廠記者會上,國民黨可是忘了提起這些「吾黨所宗」的輝煌歷史!
辦案手段應須立法規範
但這樣無視《憲法》法律保留原則的實務,還算是法治國嗎?回到我前言的疑惑,執政黨要為了法治國,當真推動我國科技偵查的法律授權基礎嗎?還是虛晃一招,讓草案見光死,一切回歸C選項的「維持現狀」呢?君不見在草案公告之後,行政團隊面對外界的地圖砲轟炸,泰半觀望以對,綠委也各自表述,除了被迫應戰的法務部以外,反而是司法院勇於表態(「辦案涉及科技手段,確有立法規範的必要!」)。所以,行政團隊公告這個草案,到底葫蘆裡面是要賣什麼膏藥?打的是什麼如意算盤?大家拭目以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