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書立/警大博士生
科技偵查法草案的公告,引發侵害人民隱私的疑慮,部分法界人士更議論是否成為全民監控,質疑訂定科技偵查法是否吃飽太閒,本案沒有急迫性,很多國家沒有科技偵查法等論點。
但是,站在執法人員立場,我必須說,當最高法院針對我國海巡署一名查緝私菸執法人員,在利用GPS監控,依妨害祕密罪判處拘役50天確定後,就註定我們司法積欠執法人員一個科技偵查法,這不僅僅是一個必要的法制,而且,執法人員已經等候許久,對於本議題更有太多太多的討論。
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當前科技不斷的發展與延伸,已經大幅改變了通訊與生活模式,更讓現代犯罪發展出結合科技,遊走於虛擬與實體生活邊際而難以遏阻。
例如,當警察還在靠無線電聯繫優勢警力,以壓制街頭暴力的時候,「XX聯盟」已經由通訊社群,糾集各堂口往目標區造勢,更經由直播分享警力布置現況,化整為零避開警方攔截圍捕,不用科技偵查如何掌握數以百計的「XX聯盟」?
又,海巡執法者在岸邊埋伏等候的時刻,走私偷渡集團已經由紅外線體感機,掌握周邊埋伏人員,即使不熟悉地形也已經靠空拍機偵測出新逃逸路線,不用科技偵查如何反制?
而跨國毒梟更早已經由不知名的通訊軟體溝通黑科技,靠著公用WIFI網路,連接起從未見過面、彼此不認識的中下游小盤商,進行比快遞公司服務更佳的一條龍產銷服務,導致許多年輕生命的消逝。
詐欺集團更是利用網路盜取來的帳戶與IP跳板,欺騙與威脅被盜帳戶的父母親友,導致巨額財產損失的悲劇,處於科技法律道高半尺,科技犯罪魔高一丈的年代,科技偵查法確實迫切需要就內容的授權與範圍的管制展開討論。
正因為我國法律體系屬於大陸法系,不若海洋法系國家可以藉由新個案的判例,逐漸形成修補科技法律漏洞,例如美國當年對於利用GPS進行科技偵查所得的證據是否屬於毒樹果實?可否採用?
最後形成判例若GPS的追蹤偵查係於公眾得共見共聞處所追蹤時,不涉及侵害人民隱私,僅是以科技設備輔助偵查進行所必需的躲避與掩護,但若進入私人家宅則需視個案是否仍發訊號,使一般人無法以肉眼觀察的隱私受到破壞。
然而,我國海巡單位使用GPS追蹤走私案件時,卻因為無法律授權與規範,無法事先申請科技偵查,最後導致執法者成為犯罪者,自2017年判決有罪以來,科技偵查再次成為「有抓到沒代誌,沒抓到有代誌」的翻版鐵證。
因此在面對科技法律困境時,依當前我國法律體制,單獨另立一個科技偵查法,不僅可以讓執法人員有效保護民眾,更能明確釐清科技偵查執法界線應該畫在哪裡。否則視科技而不見,停滯不前,放任科技犯罪的禍害蔓延渲染,迫使執法人員走在科技偵查鋼索上,利用執法人員的身軀撲滅犯罪火炬,啟是科技偵查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