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誤解誤買】買保險害自己, 錯在哪裡?

出版時間 2020/09/17
男子參加環東台灣自行車賽摔車不治,主辦單位由於誤買保險,反而遭判必須賠償家屬。資料照片
男子參加環東台灣自行車賽摔車不治,主辦單位由於誤買保險,反而遭判必須賠償家屬。資料照片

王任昌/保險老兵

日前報載6年前中華民國自行車騎士協會辦理「AMD環東台灣自行車賽」,報名費收據註明「含保險」,有一六旬男子隱瞞其心臟病史,違反報名簡章規定參賽,在比賽中因擦撞倒地而亡。法院認為主辦單位管理、設施皆無不當,因此無直接的民刑事責任,但因協會所投保的旅行平安險、公共意外責任險,都將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結果家屬不能獲得保險理賠。家屬起訴求償,一二審均不准,但高院更一審逆轉改判主辦單位須賠償55萬餘元(利息另計)。

法院認為主辦單位無責任但又要賠償的主要理由,在於主辦單位負有對選手投保完善保險以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之義務,但主辦單位買到的保險是將比賽列為不保事項,以致家屬無法取得理賠,所以必須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 上更一 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這主辦單位應該會哀怨,好心為別人買保險,結果自己完全沒好處,還落得被求償,買保險最差只是領不到錢而已,現在怎麼會變成要賠錢?到底哪裡出錯?答案應該是牽涉本案的保險,數十年來大部分人都誤解,案主錯的很平凡,其他人沒事是因為運氣好。以下分析無意涉入訴訟攻防,只是要釐清保險觀念。

在本案中看到大眾對保險的三個誤解,一是「投保完善保險以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其實,平安保險主要保障意外死亡,該死亡理賠絲毫不能保障生命安全,只能給錢,而且只能給別人,在天堂的選手無法受保險金的保障。

二是「主辦單位負有投保的義務」,事實上,社會上平均每天都有公共活動,不是每場活動都很危險,更不會每場活動都會買保險,主辦者只要能掌控安全,萬一有事故也賠得起,不一定需要買保險來移轉風險,除非法律有強制規定,否則不會有買保險的義務。(法律強制買保險衍生問題多,不見得是好事)

三是「主辦單位買平安保險」,這是公共活動最常見的錯誤。辦活動買平安保險無用處,因為即使遇事故保險公司真的有理賠,當主辦者有過失責任時,依法應負的賠償,主辦者還是要拿錢出來賠給受害者。因為保險受益人領保險金,不必經過投保人的同意,該保險金只是因為保險契約而來,與主辦者的責任無關,也就是平安保險的理賠不能扣抵主辦單位的法定賠償責任。因此主辦者想花錢買平安保險想移轉風險,毫無幫助,反而就像本案招來被求償風險。

綜上,如果參賽者與其家屬能夠不期望「主辦單位投保完善保險以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而多注意自身健康,或許有機會避免這次死亡事故。如果主辦單位沒有誤解保險,不買不適合的平安保險,只買公共責任保險並細究內容,應該就不會被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