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寶福/國中教師
身為第一線的國中教師,深感輔導與管教學生是一門高深的學問,縱有再多的理論與案例分享,一旦遇到教學現場的師生衝突或突發狀況,如何在不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做出適當且有效的輔導管教措施,必須要與時俱進,做出適度的拿捏與調整。過去體罰學生那一套已經走入歷史,取而代之的是愛與關懷,有些孩子犯錯,師長給予口頭訓誡與提醒就能收到不錯的效果,但也有為數不少的學生,必須給予程度較重的訓斥與懲罰,才能有效恫嚇其脫序行為。
教育部修正規定引反彈
教育部在8月公告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其中有幾點規定令人無法苟同,希望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專家學者可以聽聽基層教師的想法,或是來教學現場示範如何正面且有效的管教學生。
首先是修正內容的第22條第16點:「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文中所提的管教措施,包括口頭糾正、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要求靜坐反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等等。
上課處理恐剝奪受教權
今天上位者要白紙黑字訂定輔導管教規定,尺度要鬆要緊,筆者都沒意見,但最痛恨的是語焉不詳、模擬兩可的語法,請問什麼叫做特殊情況?學生在學校打架、霸凌同學、作弊、偷竊、擾亂上課秩序,不在下課時間處理,要在什麼時候處理?
據教育部回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只要兒童對教師處罰措施有異議時,由於會影響學生權益(剝奪下課休息時間),基於兒童最佳利益,教師應尊重聆聽兒童意見,暫時停止處罰措施;但如果在上課時間處理,又會被檢討是剝奪學生受教權,教育部最新規定,是在暗示老師不要處理?
教育部不斷的限縮教師管教輔導的手段,班上有調皮搗蛋的學生不斷的擾亂上課秩序或霸凌學生,家長責怪老師管教不力,被欺負的學生心存怨懟,不解學校及老師為何不能對這些頑劣的學生給予更嚴厲的懲罰,老師管教學生,有功無賞打破要賠,教學現場的老師不時互相提醒明哲保身,太認真管學生會出事,不要跟自己的工作過不去。
筆者在管教學生的責任感與法規限制的天秤兩端左右為難,舉步為艱。大嘆,不如歸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