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庭長
行政院原規劃推出紓困3.0特別預算,立法院原欲開2次臨時會,但民進黨立院黨團柯總召8月時曾在臉書發文稱,停開臨時會是因國會政黨惡鬥導致兵疲馬困,「國會新文化」無法建立,讓國會的信任度下降,人民厭惡政治,應給彼此冷靜思考的空間,並以9月再見及期待新國會文化作結語。
但現已9月,因政府突如其來的宣布放寬美豬、美牛進口政策,導致國會何時能開議,仍在未定之數。回顧過往,在面對如同婚、通姦等意識型態及價值對立衝突最嚴重的議題上,往往不是透過已完全執政、最具民主正當性的國會,去貫徹執政黨的主張與價值,而是透過「釋憲」途徑,將燙手山芋丟給原本滿意及信賴度就極低的司法處理,讓司法權去發揮「抗多數決」的本質。
立法積極造法越俎代庖
有學者盛讚這是我國「司法積極主義」的復興。但若借鏡美國歷史,「司法積極主義」最復興的「華倫法院」(Warren Court,1953-1969年),雖曾引領潮流,帶來許多擴張公民自由權利的判決,並將司法權力帶向最高峰,但正因司法權過度擴張的結果,終引來外界圍剿、批判,並遭到「司法自制運動/司法最小主義」的反撲,此後美國司法審查,逐漸走向自我節制的憲法「原旨主義」,保守派佔據聯邦最高法院多數,至今難以撼動。
此乃因司法權本質屬「被動」不告不理,「忠實適用法律」始為本業,若動輒以司法復興為名,凌駕立法去積極造法,越俎代庖,實非國家之福,且由司法指導立法,反讓最具民意基礎的立委,可不思專注立法本務,只專注競逐金錢權勢與收攏名利,建立「國會新文化」更如奢談。
只靠最高院補法律漏洞
尤其這幾年國會通過的刑事立法,不管是《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到今年7月15日甫施行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品質低落及技術拙劣,恐都已達罄竹難書地步。如毒品舊法23條2項及20條3項原規定:使用毒品被告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檢察官就應依法追訴處罰。而5年後再犯者,則應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新法修正後,僅將前2項規定中之「5」年改為「3」年,卻能在實務界引爆爭議,剛修法就搞到必須進入大法庭始能解決之地步。
何以至此?過去5年的舊法時期,法條衍生的「三犯」問題,亦即被告在經過觀勒或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已曾犯施用毒品並經判刑者,第3次以上再犯施用毒品罪時卻是在5年後,此類「三犯」以上施用毒品之被告,究是要追訴處罰?或要再為觀勒戒治?因法條規定並不明確,存在法律漏洞,實務看法歧異,當時靠最高法院陸續以95年第7次及97年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甘冒違犯「罪刑法定主義」的風險,做出對被告不利的法律解釋,認定此類「三犯」以上的吸毒者,仍應予以論罪,不用再為觀勒戒治。
而10多年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終於再度翻修,然前揭三犯的法律漏洞,修法者仍選擇視而不見,不思修正文字使之明確,卻還想靠最高法院去幫忙補漏,但沒想到「決議」早已走入歷史,被大法庭取代,而現在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權素養、對罪刑法定主義的堅持、對權力分立的謹守,也早不同於過去,對粗糙立法的補漏,司法不再假裝有什麼法律漏洞都能修補的洪荒之力,而是堅持法律解釋有時而窮的謙卑姿態。
認真審議終結實務災難
筆者所舉洗錢、組織、毒品等,都只是冰山一角,其他如社會安全網的立法充實,也都期待國會以新文化去認真審議,尤其這些刑事法案,都攸關眾人的身家性命與財產,立法稍有不慎,就只會製造更多問題。真心期待國會能建立起「專注立法本業,近乎苛求」的國會新文化,確實改善立法品質,檢討立法技術,別讓修法衍生的實務災難一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