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吸毒弒母無罪 高院見解令人疑(許澤天)

出版時間 2020/09/01
■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剁頭,二審獲判無罪,引發輿論大嘩。資料照片
■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剁頭,二審獲判無罪,引發輿論大嘩。資料照片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桃園逆子吸毒弒母案被告在台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無罪,引起社會譁然,法務部長蔡清祥與相關人士均有所批評。近日判決全文正式出爐,與先前高院8月20日宣判當天發布新聞稿的理由有相當出入,深入檢視,也發現高院與法務部各有盲點,值得探討。

高院當時新聞稿指出無罪理由係「被告經……鑑定結果,於行為時處於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導致被告已欠缺辨識行為能力。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者,不罰……應諭知無罪。」(https://reurl.cc/VX5W7n)蔡清祥部長認為該判決會誤導青少年,誤以為把自己搞到沒有行為能力,犯法後就可免卻刑責;亦即法院應援用《刑法》第19條第3項排除同條第1項的適用,依然判決被告有罪。

不過,按照剛公布的判決理由(https://reurl.cc/R1b9nx),法院認為依照被告吸毒時「不能預測其後續精神病症狀對其行為所產生的影響程度,事前既無殺母動機,復無證據顯示其有故意使用毒品,使自己陷於無意識狀態以遂行殺害母親之故意、過失……自難符合原因自由行為。」即無《刑法》第19條第3項的適用。換言之,無罪理由的重點在於被告吸毒時欠缺實施殺母的故意,也不能預見其後會實施殺母行為,而非僅因弒母時欠缺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為何新聞稿對於此一重大理由根本未提,法院裁判的說法與蔡部長的見解是否有所出入,實有必要說明。

新聞稿與判決文有出入

依照《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欠缺責任能力者,不成立犯罪。這裡,重點是在「行為時」(不論是實施哪種犯罪的不法行為)無責任能力,不論其心智缺陷原因為何,縱使吸毒,亦無不同。不過,行為人透過吸毒,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心智缺陷時,則應依《刑法》第19條第3項排除同條第1項的適用,仍須諭知有罪。此即學理上的「原因自由行為」概念,行為人縱使在行為時(結果階段)欠缺決定自由,仍應因其在吸毒(原因階段)的決定自由負責,以免產生對無責任能力不罰原則的濫用。

依照最高法院在其他案件中對於「原因自由行為」的見解,殺人罪是故意犯,行為人必須在吸毒時就有實施殺人行為的故意,並因此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心智缺陷,才能成立殺人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在吸毒時能夠預見自己會在事後實施殺人行為,並因此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心智缺陷,則只能成立過失致死罪。換言之,因吸毒喪失辨識能力殺人,原本應依《刑法》第19條第1項判決無罪,只是在例外符合同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的前提時,才能判決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且此例外有其適用條件(行為人在吸毒時的殺人故意或能預見),絕非單純只因吸毒就判決成立殺人罪。

撇開上述的法條抽象分析,這個判決最讓人疑惑的是,被告涉嫌吸毒殺人,稍具觀念的人,都應想到可能有「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為何高等法院的新聞稿對此問題隻字未提?對於如此簡單的疑問,新聞稿居然未向大眾說明,還讓蔡部長發表重話批評,還不如不要發布。如在《刑法》考試中,考生對於吸毒後殺人無責任能力的案例事實,不論最後是否認定成立殺人罪,只要未處理「原因自由行為」的可能適用,並就此採取肯定或否定見解,就是不及格的答案。

然而,依照高院後來公布在網路的判決內容,承審法官已在裁判理由中詳述為何不適用「原因自由行為」,為何先前的新聞稿對此重要理由未加注意,還是裁判理由是承審法官在事後補上的?亦讓人充滿疑惑。如屬後者,實在讓人懷疑法院是否在開庭時有對此問題進行調查辯論,還是看了媒體對新聞稿的反應再行補述,而有牴觸直接審理、聽審與調查原則的違法疑慮。

法務部應提修法補漏洞

負責刑事立法提案的蔡部長,還是不應再對個案發言,以免又讓人質疑違法干涉個案。蔡部長該做的事情是,對於行為時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因在吸毒或喝酒時欠缺殺人故意,或不能預見自己其後會殺人,即便依照《刑法》第19條第3項也依然無法判決有罪時,是否可能需要借鏡《德國刑法》第323a條「自醉構成要件」的修法彌補此一漏洞?而使吸毒喝酒殺人者,縱使無法成立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仍可因其自醉行為的危險性成立新的罪名。此一專業立法問題,勞請法務部責成所屬單位研究,評估是否應予提出,總比在媒體批判法院見解妥適。法務部不比其他部會,維護司法尊嚴與公信,協助司法追訴審判順利進行,是任務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