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評論:黃偉哲罰單背後的法治疑問(許澤天)

出版時間 2020/08/28
■台南市長黃偉哲(中) 8月23日和教育局長鄭新輝與志工們合照,所有人都沒戴口罩,黃偉哲因遭人檢舉而被衛生局開罰。台南市政府提供
■台南市長黃偉哲(中) 8月23日和教育局長鄭新輝與志工們合照,所有人都沒戴口罩,黃偉哲因遭人檢舉而被衛生局開罰。台南市政府提供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台南市自8月17日起針對進入8類場所未戴口罩且經勸導未改善者,開罰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勸導期已過,將嚴格執法。台南市長黃偉哲8月23日出席某典禮活動,頒獎時應要求短暫拿下口罩留影,時間雖然很短,但引起民眾質疑,台南市衛生局調查後開出第一張罰單,黃偉哲隨即在超商繳交罰款,並呼籲民眾要遵守台南市防疫新生活的規定,以免受罰;這段新聞實在耐人尋味。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於8月26日發布新聞稿強調,「國內社區目前相對安全,現階段仍以加強宣導落實防疫新生活運動,同時勸導民眾配合在這8大類場所配戴口罩為主;惟地方主管機關如已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規劃或已公告8大類場所『強制戴口罩及訂有相關罰則』,指揮中心原則予以尊重,該等縣市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將公告內容函送指揮中心。」看來,中央的政策仍在加強宣導階段,尚未採取處罰的手段,黃市長在8月23日的「違規行為」,究竟是否仍可處罰呢?根據黃市長拿下口罩留影的相片,在旁13個人都未配戴口罩,為何只有市長「以身作則」被罰,其他人卻都沒事,也是讓人充滿疑問。

地方政府尚無處罰權限

經查,黃市長受罰的依據,係《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拒絕、規避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可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倘若不戴口罩符合該款「拒絕……防疫措施」,依照《行政罰法》第19條只有罰鍰法定最高額新台幣3000元以下者,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始得施以糾正或勸導而免予處罰,則在上述條文最高額度已達1萬5000元,為何只罰市長一人,不罰其他個人呢?曾有員警基於「便民」少開罰單額度吃上圖利罪官司,台南市衛生局還敢在有圖為證的情況下「縱容」這13個人,實在讓人稱奇。

其實,這場處罰秀,恐怕只是配合黃市長的一場演出而已。台灣目前疫情,就如指揮中心所稱相對安全,典禮上拿下口罩頒獎,稱不上有什麼散布病毒的危險性,根本犯不著在解釋上評價為「拒絕……防疫措施」,也就是頒獎典禮上的每一個人(包含黃市長),都不該當處罰要件。

這場秀的後頭還有一個更嚴重的法治問題,地方政府是否具有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的處罰權限。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各級政府機關依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所定之防疫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辦理。從指揮中心的新聞稿來看,其先前僅是在提醒民眾注意,尚未對地方政府下達指揮官的指示,理應還不能連結《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第70條第1項第3款讓地方政府擁有處罰權限。

不過,指揮中心對於地方政府僭越指揮權限的行為,卻稱「原則予以尊重,該等縣市則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3項將公告內容函送指揮中心」,相當地吞忍。且所謂原則上尊重且應函送的效果又是如何,是否可讓地方政府先前的處罰具有效力,抑或等於地方政府在函送後擁有處罰權限,還是說仍不等於指揮官之指示,實在曖昧不明。

防疫措施罰則應經立法

更深一個層次的法治問題,《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拒絕……防疫措施」的射程範圍如何,內容是否足夠明確,涉及處罰前提的「防疫措施」是否完全可由行政機關自行界定,而不需要立法者更為明確的授權,亦值得思考。法治國家與專制國家的差別在於,行政不是只有達到效率,必須依法而治,而遭受干預的人民基本權利必須依法受到尊重,正屬法治的重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