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殺母無罪 後端的處遇怎麼辦(李俊宏)

出版時間 2020/08/22
■梁姓男子(穿紫衫者)吸毒後弒母剁頭案,二審逆轉獲判無罪,引發極大爭議。資料照片
■梁姓男子(穿紫衫者)吸毒後弒母剁頭案,二審逆轉獲判無罪,引發極大爭議。資料照片

李俊宏/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近年來,由於相關案件關注日增,精神異常抗辯(Insanity Defence)的司法刑事案件經常躍上媒體的版面,「弒母逆子改判無罪,當庭獲釋」更引起社會廣泛的討論與民眾的不安。

以本案而言,個案施用的卡西酮、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於中樞神經興奮劑,在施用時,可能引發情緒亢奮、激躁,並衍生衝動攻擊行為,嚴重時可能導致幻覺、妄想,甚至影響意識,在臨床上都是風險相當高的成癮性物質。

更大挑戰在後端的處遇

而在司法精神醫學領域中,這類施用成癮物質影響心智狀態最大的問題是不若思覺失調症的精神症狀干擾,有部分個案會影響回溯性記憶,而難以澄清當下的狀態,此時原先科學性的證據蒐集就相當重要,才足以從卷證、檢驗結果、精神鑑定報告、證詞去拼湊當下的精神狀態對於辨識能力、控制能力與原因自由行為是否符《刑法》第19條的內涵,本身其實是相當艱鉅的工作,對專業需求度也很高。

也因為對於犯罪現場重建,特別是精神狀態的影響相當困難,還有對於《刑法》第19條的生理原因、心理原因、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依各國法例、實務及法官的訓練與見解差異,就會出現如本案一、二審判決不同的現象。在這個部分,司法院應該有責任向社會說明論據與理由,以免造成民眾不安。

也由於在這個司法精神醫學與法律的交會地帶是如此複雜,以日本的相模原養護所殺人案為例,兇手植松聖在殺害19人後供稱自己犯案前吸食大麻,主張案發時「處於精神失常或認知力下降的狀態」,後來在檢辯雙方各自聘任不同鑑定團隊在合議庭檢視下,辯方所提出之精神異常抗辯,就未再被法院所採信。

而即便當下因吸食卡西酮或甲基安非他命產生精神異常,依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物質使用障礙症引起的精神症狀,在施用決定的當下,或停用物質一段時間後,精神狀態通常是正常的。因此,即便合議庭認為無罪,更大的挑戰反而是在後端的處遇。

吸毒殺人,藥性退後神智正常,這個問題其實類同酒後殺人,醒來自述完全失憶,但目前能與你對答入流,在邏輯上是很類似的狀態,責付給衛生局,事實上以衛生單位的角色而言,並無法管束一個「目前並無吸毒或飲酒」的正常人「會不會再吸毒飲酒」的。

即便如德國採取類似民事監護的行為人監督機制,也是由具有強制力的法務單位負責監控;美國的精神健康法庭更是直接以類似執行法庭的概念來進行個案的監管。不論大陸或海洋法系的國家,都不會將這類業務交給還要負責防疫與公衛預防的衛生單位主責。

衛生醫療對於犯罪預防僅能協助,由沒有強制力的單位主責,無異是拿民眾生命安全開玩笑,特別是據報載,該嫌在到醫院評估後,隨即因酒後傷人案被帶走,也顯示了個案在司法案件的裁處上,並沒有進行全面的考量,也沒有注意到台灣醫療系統主要健保服務民眾的權益。

勿把問題丟給一線人員

在台灣法制尚未健全前,針對未三審定讞但仍有風險的個案其實有其他的替代選擇,從基於再度吸食毒品可能性的預防性羈押,到刑前監護或禁戒治療都是可能的方案,即便要請衛生局主責協助,也該在裁判時由該單位前來敘明是否可以處理、如何處理。否則,只是把問題丟給一線人員,甚至造成一線人員安全疑慮而已。

在這麼多案件後,台灣仍然要往前走,建構一個更安全的社會,補破網不能只有醫療,若沒有從程序到實質通盤檢討改善,就算換上國民法官,問題一樣會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