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嘉恩 /台南議會觀察聯盟研究員
近日國民黨台南市議員王家貞、李中岑等人所引起的「假三倍券」爭議,被台南檢方依記者會內容分案偵辦後,再度召開記者會將該爭議試圖操作成政治議題,公開指控蘇貞昌院長指揮國家機器製造綠色恐怖。
就《憲法》層次而言,依據釋字第165號解釋「地方議會為發揮其功能,在其法定職掌範圍內具有自治、自律之權責,對於議員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並宜在《憲法》保障中央民意代表言論之精神下,依法予以適當之保障,俾得善盡表達公意及監督地方政府之職責。惟上項保障,既在使地方議會議員順利執行職務,自應以與議案之討論、質詢等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為限,始有免責之權,如與會議事項無關,而為妨害名譽或其他顯然違法之言論,則係濫用言論免責權;而權利不得濫用,乃法治國家公法與私法之共同原則,即不應再予保障。故地方議會議員在會議時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應受保障,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仍難免責。」
此外,學者謝瑤偉參酌美國聯邦法院的判例,將言論及國會表決以外之活動,進一步區分為「正當立法活動」與「政治事項」,僅前者始有免責權的適用。所謂的正當立法動包含議事攻防、辯論、溝通的過程,其判斷標準為「為思辨或溝通過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超過其標準,很顯然就不是「正當立法活動」的範圍,當然免責之列。
至所謂「政治事項或「政治活動」係指「促進立法責任以外之其他利益活動」,包括選民服務、關說或會晤等,不屬於言論免責權的範圍。
實際上對於這些指控,議員們在接受陳情爆料前,是否真的做到善盡查證的義務,還是空穴來風、捕風捉影、神明降乩妄想的事實,似乎地上有槍,就真的撿起來打擊執政黨了?
若單純以簡單邏輯推斷,商家「三倍券」至指定銀行兌現的時間是7月23日,而事件召開記者會的時間是7月20日,這很明顯的根本沒有做事實真相的查核,不然就是遇到「未來人」。
最後這顯現出一件很有趣的現象,很多民代誤以為當上議員立委後,講話可以完全不用付法律責任,甚至連所謂的職權與分工,都搞得不清不楚的情況下,就貿然行事,真能是否履行代議士的責任與義務,令人存疑?這當中聲援的還有選過立委的議員,甚至是備位的「不分區立委」,真是令人汗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