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成敗關鍵在於二三審(文家倩)

出版時間 2020/08/18
■二三審能否原則上尊重國民法官一審的事實認定及量刑結果,將成為國民法官制度成敗一大關鍵。示意圖。資料照片
■二三審能否原則上尊重國民法官一審的事實認定及量刑結果,將成為國民法官制度成敗一大關鍵。示意圖。資料照片

文家倩/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關於國民法官制的未來,大多數的討論都著重在一審,不過筆者認為二三審能否尊重國民參與審判的意旨,也扮演著關鍵性的角色。

目前的二審是採行覆審制,自行依照卷證資料勾稽證據認定事實,同樣的證據資料,因為證據取捨及心證程度的不同,會導致二審的判決結果與一審有異。在國民法官制的案件,如果二審仍秉持目前覆審制的立場,全部自行依照卷證資料勾稽證據認定事實,一審國民法官的判決結果,就可能會遭二審職業法官撤銷並做不同認定,如此一來,國民參與審判所強調反映民意及多元價值的意旨,就會成為具文。因此,要實現國民法官制的立法目的,二審就要轉化為接近事後審的立場,「原則上」尊重一審的事實認定。

■防檢辯把戰場放到二審

但二審能否尊重一審的事實認定,事實上又取決於三審的態度。目前的三審雖是法律審,但時有因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而撤銷二審判決,二審為了避免被撤銷,判決理由對於事實及採證問題著墨甚多,即使二審的判決結果與一審相同(即上訴駁回),判決理由仍較一審更為綿密。在國民法官制的案件,如果三審仍就事實及採證問題撤銷二審判決,即使二審願意尊重一審的事實認定,但到了三審卻因判決理由不夠「周延完整」而被撤銷,就會導致日後二審成為防衛性審判,回復成為覆審制的立場。

再從判決理由來看,國民法官制的一審判決是十分簡化的(筆者之前在台北地院模擬法庭時,有依照司法院提供的日本裁判員判決格式,撰寫一審判決,參照https://reurl.cc/R146Mz),比目前司法院裁判書類簡化的範例更是簡單許多,這樣的判決在目前二三審的審查密度下,不難想見可能被認為是「判決不備理由」。

如果這樣的一審判決不為上級審所接受,二審可能有二種處理方式:第一,撤銷一審判決並做不同認定,如此會使國民法官制所稱反映人民法律感情及多元價值的目的成為空談;第二,維持一審判決結果但自行補充許多關於事實及證據方面的理由,如此會大幅加重二審法官的工作量,造成現階段已有沉重案件負荷的二審更是雪上加霜。

此外,不論二審是基於覆審制的立場,或是擔心簡化判決被三審撤銷發回的考量,只要二審無法尊重一審的事實認定,自行依照卷證資料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就會導致一審檢辯辛苦攻防及說服國民法官的努力化為烏有。如此一來,檢辯將會把戰場放到二審,一審的國民法官就會流於形式,喪失國民參與審判的意義。

事實上,國民法官制最重要的特色,在於起訴狀一本的前提下,所有證據調查都在審理中進行,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的心證形成也全部仰賴於審理中所呈現的證據,完全貫徹直接審理原則,一審在直接面對當事人及證據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心證應該是最接近於事實的。但在國民法官制的案件,二審原則上不會調查證據,被害人也不見得會到庭,二審僅對於被告進行直接審理,對於其他證據實質上仍屬於書面審理的性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二審依照目前覆審制的立場,自行依照卷證資料勾稽證據,取代一審的事實認定,可能使一審較接近真實的事實認定被二審推翻。

■原則尊重國民法官判決

至於就量刑層面而言,國民法官制之所以賦予國民法官參與量刑評議的權限,是為了在量刑階段納入人民多元觀點,讓量刑結果符合人民的法律感情,再加上國民法官制的心證形成完全貫徹直接審理原則,一審在直接面對當事人及證據的情況下,所考慮的量刑因子應當是最符合犯罪情狀及行為人情狀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二審的職業法官依照卷證資料自行決定刑度,改變一審的量刑結果,可能使一審較符合犯罪情狀及行為人情狀的量刑結果被二審推翻。考量目前社會氛圍中,對於司法不信賴的原因,多在於量刑結果不符合社會期待,如果二審職業法官可以自行改變一審國民法官的量刑結果,更可能引發職業法官背離人民法律感情的批判。

國民法官制是否能施行成功,達到反映人民多元價值及提升司法信賴度的立法目的,筆者認為二三審能否秉持國民參與審判的意旨,原則上尊重一審的事實認定及量刑結果,將成為一大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