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廢除監察院(圖)與考試院的呼聲,甚囂塵上。資料照片
陳泓瑋/大學生
五權分立《憲法》是我國特有的政治制度,近期,監察院與考試院之廢除議題沸沸揚揚,對於先前主張廢除兩院的民進黨,現在正是時候。
監察權之獨立係為有效且公正的行使彈劾、糾舉不適任的公務員,糾正失職的機關。這不禁令我懷疑,這為何不能交由司法處理,司法既是維護公平正義,一個違法失職的公務員直接交由司法機關(檢察官)調查、(法官)裁量、審判,何必須經監察院再交由司法院(懲戒法庭)?如此一來,也無所謂將監察權交由立法機關,產生獨攬大權於國會議員之狀況;此外,更可能出現機關對於調查及審判的權責劃分不清,互踢皮球的情形。
考試權之獨立係為了選才公平性,但是筆者認為,考試目的是為國舉才,任用行政人員為民服務,將主辦考試納入行政機關是為妥適。有些人可能會認為,納入行政機關可能會不公平,然而,現行行政體系仍有部分「獨立機關」,如NCC、中選會,也有維護正義的法務部,這些機關並不因隸屬行政部門而造成選舉不公、追訴不公,或是行政不中立的現象,可見得此非問題之所在,一旦違反公平原則,各機關都有廉政政風單位監督之。
另外,監察權及考試權獨立成一個「院」的等級,必然增加預算支出,一個院長到辦事員、書記加起來的人事成本都是一筆龐大的開銷。
廢除考監兩院,將其職權併入合適機關,不但增加行使職權的彈性,更能減少政府的支出,使得更多的經費能夠實際用在每一位國民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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