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明清/律師
7月21日樹林派出所年輕楊姓員警於執勤騎車行經路口時,遭無照少年騎車側面撞擊導致重傷昏迷,並於近日拔管使得我國警界痛失優秀警員,聽聞者無不深感惋惜。
而從媒體上之報導及輿論皆專注於少年「無照」駕駛之行為,似乎該名少年已經注定須負此次肇事全部之責任,然而撞擊影片已在網路上傳開,筆者剛好也有看到監視器畫面,其實從畫面中可以得知,無照少年當時經過路口時是綠燈,而警員是紅燈,那按照路權來說,到底是屬於誰優先呢?
路權判斷會影響肇事後的肇責比率。不論未來如何,勢必在法律上都得有一番討論。鑒於死者為大,及網路上現今輿論指向無照少年之過錯,筆者仍斗膽在此種氛圍下,嘗試分析法律上之責任。
本件員警係因執勤需求而闖紅燈,並且從新聞報導來看也有鳴笛通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因此楊姓員警依法執行職務,自不受紅綠燈及速限指示之限制。
而本件無照少年,雖然無照行駛,然而該少年穿越路口時,是綠燈並非紅燈,依據正常情形應該據有優先路權,然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汽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包含機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因此,縱使本見該名少年行使路口時是處於綠燈狀態,仍須禮讓警備車,因此按照路權規範,警方具有優先路權。
然而警方雖擁有優先路權,但畢竟不是絕對路權,仍須注意車況及路況,並非一經鳴笛就可完全不注意其他行車車輛,就如我們路上時常見救護車執行救援,救護車當行經路口要闖紅燈時,幾乎都會大聲鳴笛提高周遭駕駛之警惕,並先緩速進行等安全後在快速通過路口,然而從監視器畫面觀看,兩方都是快速行車路口,並無有任何一方有緩速注意左右來車通過,顯然就此方面雙方都有未盡注意之疏失。
但也有人說:可是少年是無照耶,無照本來就不能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當然都是這個少年的錯!
然而駕照只是一種行政上的管制措施,人並不是考到駕照才會騎車、開車,而是學會了騎車、開車後才考得到駕照,無照行駛違反國家要求須具有駕照後才能上路,也僅是行政上之處罰而已。因此在實務上肇責比率的判斷,通常仍是以路權優先性作為判斷,至於有無駕照並非判斷的根本原因,舉例來說雖然今天某人無照駕駛,但是卻被其他違規駕駛撞死,難道我們也說這位無照的人也應該自負完全的肇事責任嗎?
因此本件肇事因素,仍需要考量員警在鳴笛闖紅燈當時是否有注意周遭車況及路況,而該名無照駕駛少年,亦須判斷他是否有聽到警車鳴笛而須注意小心通行路口,去綜合判斷雙方的肇事責任比例,絕對不會是因為少年無照駕駛,本件就應由該名少年負完全之責任。
年輕的有為警員離去,社會上無不感受到悲痛惋惜,然而未來兩方家屬及少年,於日後釐清法律及賠償責任時,仍然不可避免的要面對法律上肇事責任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