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峻豪/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過去,英國政府為了調控被殖民的香港,將香港社會菁英或菁英團體所代表的政治力量吸納到行政結構,藉以緩解社會矛盾,達到一定程度的社會與政治平衡,被學者稱作「行政吸納政治」。然而,時至今日,中共面對已達頂點的香港社會反動,卻是反過來採取「政治吸納行政」,以《港區國安法》引領北京的政治控制,在原本就是「行政主導」的香港政府上,藉《港區國安法》的「可操作性」與「可威脅性」,再創合法的行政管治力量。
雖說一直以來,香港存在著究竟是中環(特區政府)管治,還是西環(中聯辦)管治的說法,但在《港區國安法》納入《基本法》後,我們可以確定,香港已正式進入了一國「兩治」階段,而此也正是一國「兩制」名存實亡的來源。
在《基本法》下,香港有著相對獨立的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但有別於「三權分立」之憲政意義,其行政長官在其中有著最具優勢的地位,除了擁有法案制訂的發球權,行政長官還可不受制議會進行官員任免,大大削弱立法會的制衡能力。
所以,在《港區國安法》後,首先,這無疑代表香港的「行政主導」再一次被鞏固,因為按《港區國安法》規定,「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得凌駕香港有關政府部門,此不只確立了北京政府、行政長官對政府部門的「雙重指揮」,香港公務員長期奠基於對行政長官忠誠的「政治中立」守則,更獲得了「雙重落實」,此乃「政治吸納行政」的第一層意義。
裂解政府民眾行政連結
其次,《港區國安法》後,香港政府諸多諮詢機構也將逐漸失去功能。在從前「行政吸納政治」的意義下,港英政府時期幾乎所有部門均有與自己業務相關的諮詢組織,擔負著政府與公眾溝通、提出政策建議等功能,例如廉政公署、消費者委員會、申訴專員工署等,這些尚可對政府進行監督的機構。
雖然,回歸後,《基本法》延續了原有行政機關設立諮詢組織的制度,並且還保留了「區議會」這個重要的區域諮詢單元,但到了現在,《港區國安法》所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對國家安全須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甚至,依據《港區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按規定還可不受特區政府管轄,更可說是北京在國家安全這個屋頂下,裂解了香港政府與民眾權利最直接相關的行政連結,使行政與社會脫勾,這可說是「政治吸納行政」的第二層意義。
另外,《港區國安法》後,世界各國在港機構,也將因時時受到北京政府的政治控制,而深刻影響自身的行政作為。按《港區國安法》「關於向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的細則」(附表5),香港警務處處長可不時向外國政治性組織送達書面通知,規定在指定期限、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提供資料;另按「關於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財產的細則」(附表3),任何犯罪或企圖觸犯危害、參與、協助國家安全罪行,及任何擬用於或曾用於資助等方式協助犯罪之財產,經香港保安局局長懷疑者,甚可直接扣押,並依程序經法庭命令充公。
由此,在《港區國安法》所訂「分裂國家罪」、「顛覆政權罪」、「恐怖活動罪」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罪名影響下,不但各國駐港組織將嚴重「失能」,過往的經貿活動也會因「寒蟬效應」受到連累。根據在港美國商會於7月6日至9日間,針對183個會員企業調查所顯示,36.6%的受訪企業對《港區國安法》「多少感到」擔憂,51%則是感到「極度」擔憂,這導致有30%的受訪美企考慮轉移資產或業務,可見一斑。中共以《港區國安法》外擴到對於駐港機構行政作為之影響,實又可謂「政治吸納行政」的第三層意義。
延立法會選舉是第一招
綜上所言,在《港區國安法》影響下,中共的政治控制不但吸納了特區政府的行政優勢、改變了原本就脆弱的政治中立原則、立法和行政關係,更甚者,行政機關與香港社會以及與國際社會的連結,都一併被收了進去。目前看來,立法會選舉被延後1年、參選者資格被取消,只不過是北京的第一招,但在接下來27年裡,香港的一國「兩治」將怎麼融入形式上的「一國兩制」?中共以「政治吸納行政」,又應如何處理「反送中」運動後依然延續的社會反動?仍值得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