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欽彥/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德國漢堡大學客員研究員
陳子婷主張她是新光集團創辦人吳火獅的私生女,以吳家後代為被告,訴請「死後認領」的案子,經最高法院二度發回更審,高院更二審於上個月(6月17日)判陳女敗訴。
本案過程曲折。一審士林地院2014年判決認為陳女的主張可能為真,命吳家驗DNA,因吳家拒驗,所以判吳家敗訴。二審台灣高院也因相同理由,於2015年判吳家敗訴。不過,最高法院民事第8庭於2017年做出髮夾彎的逆轉判決,主要理由是其採取了一審、二審均不認同之吳家關於「爭點效」的主張。發回後之高院更一審即依據最高法院第8庭見解,以「爭點效」為由,於2018年判陳女敗訴。
筆者濫竽民事訴訟法教席,對最高法院的見解感到困惑,故撰文主張最高法院對爭點效理解錯誤(民事訴訟之爭點效與死後認領——新光小公主認領案之素描與簡評,靜宜法學2018年12月)。幸二度上訴最高法院後,或因民事第5庭剛好有沈方維、魏大喨等專精《民訴法》之著名法官,該庭也認為高院更一審判決就爭點效之認識錯誤,於2019年7月二度廢棄發回。
不過,高院更二審仍再度判陳女敗訴,關鍵在於其認為陳女所提證據不「足以懷疑」她是吳火獅之女,所以沒有驗DNA的必要。
客觀而言,高院更二審判決將影響社會對司法的信賴。當然法院不應隨便要求人家驗DNA。更二審判決即保護了吳家不被迫驗DNA。不過,天平的另一邊是攸關非婚生子女知其血統來源之重大人權。且不少人應會認為陳女主張可能並非虛妄:其母陳麗如在2003年與新光金控董事吳敏暐之對話即主張陳子婷是其與吳火獅所生,陳麗如也自新光保全董事長李峰遙收受贊助學雜費生活費的匯款,關鍵證人李峰遙被地院傳喚3次都拒不到場。
一審、二審因而均認為陳子婷的主張可能為真,要求吳家驗DNA協助解明真相,但因吳家拒驗而判吳家敗訴。高院更二審180度大轉變,認為沒必要驗DNA,頗令人費解。這也給我們若干啟示:司法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若非2017年最高法院第8庭錯誤地以爭點效為由廢棄發回的話,吳家已因拒驗DNA而敗訴確定。2019年最高法院第5庭修正了2017年第8庭的錯誤後,現在高院更二審反而認為沒必要驗DNA,這個轉折直接左右了訴訟成敗。整件事看起來不像是實現正義的過程,而像一場昂貴的司法遊戲。
就算這整件事是陳母多年來的虛構,驗個DNA就真相大白。陳母應該清楚事實真相,若陳女非吳火獅之女,似無要求驗DNA在公眾前自取其辱之理。吳家寧可敗訴也拒驗DNA,其原因令人費解。對更二審判決,社會大眾大概也不能理解,法官是認為要舉證到什麼程度才可驗DNA來確定真相。
本案已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高院更一審、最高法院、高院更二審,耗費了20位法官審理,每位法官的人力成本(薪資)每月至少10萬元。驗個DNA即可終結這個耗費甚多司法資源的案件,毋寧是合理的。若確認陳女與吳家無血緣關係,吳家向陳女及陳母求償也未嘗不可。
事實的認定雖是高院的職權,但須符合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否則係違法(《民訴法》第222條3項)。高院更二審判決有謂:「況陳麗如當時為有夫之婦,衡諸一般常情,其配偶高登財豈會容任陳麗如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吳火獅自 65 年間交往,發生婚外情至 73 年生下被上訴人,長達 8 年期間均置若罔聞?此顯與常情不符。」
然而,戴綠帽8年而不發現或不願張揚,在民國65年那個沒手機又民風純樸的年代,應非難以想像。驗個DNA就一翻兩瞪眼的事,法院用這樣那樣的理由不讓真相大白,徒給外界揣測空間。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何依司法院調查,有6成民眾會認為司法不公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