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孟琦:國民法官請進來 被害人請出去?

出版時間 2020/07/12
目前參審制陪審制相關草案,遭質疑未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與機會。國民參審法庭配置示意圖。資料照片
目前參審制陪審制相關草案,遭質疑未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與機會。國民參審法庭配置示意圖。資料照片

連孟琦/清華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

蔡總統在五二O就職演說中表示「在未來4年內,國民法官制度一定要上路,讓人民進入法庭擔任國民法官,成為改革的催化劑,讓司法體系與人民的距離不再遙遠,更加符合期待,贏得信賴。」關於引進國民法官,這是目前有共識且應積極推行的方向。但是,如果「為了讓人民進入法庭,卻把被害人及家屬推出法庭」,這樣的改革方向,還能夠符合人民期待,贏得信賴嗎?

為什麼這樣說?理由是,以司法院及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為例(以下簡稱國參法草案),不僅完全沒有考慮今年1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新制,剛為重大犯罪被害人新增的「多兩條訴訟權利」,反而還剝奪了一般被害人原有的閱卷權,根本是「進一步退兩步」的司改作為。而在野所提陪審制草案中,更是只剩下「在判決有罪時,得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一條權利,若判決無罪(像火車殺警案),就都不用表示意見了?真是叫被害人及家屬情何以堪。

對於這個質疑,在今年3月26日立法院所舉辦的強化被害人保護機制公聽會中,法規主管機關的官方解釋是:依國參法草案第4條,只要本法沒有特別規定,就回歸基本規定;因此,《刑事訴訟法》中所有有關被害人或訴訟參與人的相關規定,都可以一體適用在國民參審案件。這個回答,令人感到非常訝異,因為國參法草案的那些「特別規定」其實已經排除基本的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了。

首先,多出來的第一條權利: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到場並聽取其意見(《刑訴法》第273條加455條之43)。國參法草案第48、49條則規定: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傳喚通知訴訟關係人,並「得」對訴訟關係人為必要之訊問。這兩條顯然是前述《刑訴法》的特別規定,如何一體適用呢?更具體的問,在國民參審案件的準備程序期日,法院到底是「應」傳喚還是「得」傳喚「訴訟參與人」?「應」聽取還是「得」聽取其意見?訴訟參與人應如何「直接適用」國參法草案第47至64條,在準備程序有什麼參與權?

第二條權利是對個別證據表示意見以及辯論證明力。在訴訟參與案件的個別證據調查,「審判長」應詢問訴訟參與人及代理人意見,並給予辯論證明力機會(《刑訴法》第288條之1、之2加第455條之46)。而行國民參審案件,由於證據調查「不再由審判長主導」,而且為了節省程序,所以國參法草案第77條立法理由明白表示,「不再適用《刑訴法》第288條之1」由審判長逐一詢問當事人,而「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要個別或一併表示意見。那麼,在國民參審程序中,不是當事人的訴訟參與人,到底應如何對個別證據表示意見以及辯論證明力呢?

最後,就被害人原有的閱卷權而言,國民參審案件採「卷證不併送」,檢察官只提出起訴書,不得向法院併送卷證,所以被害人根本無法依《刑訴法》第455條之42「向法院」請求閱卷。對此,周春米等19名委員所擬之草案第61條增訂可「向檢察官」請求閱卷。這裡想提醒的是,如果只給閱卷權,但不保障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與機會,形同讓被害人及家屬看見卷證裡面一堆疑問,卻不能在法庭裡發問及表示意見,恐怕只會激起更多不滿。

立法院臨時會正在討論參審陪審制,呼籲權責機關及立法者,為了讓人民進入法庭,千萬不能以剝奪被害人訴訟權利為代價!尤其國民參審案件,包含涉及人性尊嚴的重大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值得更審慎地尊重與對待。司法改革要真正獲得人民信賴,不應該是「讓國民法官進來,叫被害人出去」,正確方向應該是以「在保障被害人原有訴訟權利之下,把國民法官加進法庭」才對。未來新的國民參審法庭配置,法官席的位置增設國民法官座位了,請問被害人跟律師的座位準備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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