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審判改革不能是人權自助餐

出版時間 2020/07/05
陪審制是成本很高的訴訟制度,若要實施,必須配套完備才有助司法改革。示意圖。資料照片
陪審制是成本很高的訴訟制度,若要實施,必須配套完備才有助司法改革。示意圖。資料照片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法所教授、司改國是會議委員

誰是審判者影響司法的公正獨立、更影響人民的權利。採取陪審制的國家如美國、英國,用的是一般人民組成的陪審團來進行事實的認定,法官主要的任務在協助陪審的素人們關於法律要件的理解、證據的判斷、和確認事實之後的量刑。陪審制是成本很高的訴訟制度,日本、韓國、德國與歐洲許多國家都沒有採行,自然有其原因,因為要實施陪審制,至少應該具備下列幾個要件:

第一、陪審制靠當事人雙方進行,必得擴大檢察官裁量權,如無配套弱勢被告易有不利。陪審制以當事人主義為骨幹,程序的進行、審判的範圍主要是由檢察官和被告來協定。受陪審團審判是被告的權利,不能強迫被告使用陪審團。檢察官在陪審制下,有強大的起訴/不起訴裁量權,可以和被告做任何的協商,即使在殺人、強盜、賄賂等重罪亦然。陪審的成本高,美國各州和聯邦平均100個案件中才3件使用陪審,其餘均由職業法官審判,或者根本一開始就以不起訴、或之後的緩起訴處分來和解。

如果我國要採陪審制,首應給予被告和檢察官雙方當事人極大的協商空間,尤其在檢察官處分權力擴大的同時,也要相對給予被告能量有能力和檢察官協商,否則易導致有錢有資源的被告,在陪審制中得到最大的利益,造成對弱勢被告的不公。

第二、陪審團由素人組成,需要強大的妨害司法罪章來維持公平性。陪審是以非法律的素人來認定事實,為了確保陪審員不受到干擾,因此採陪審的司法制度,均有強大且密度高的妨害司法罪章。在陪審制下,被告可以選擇保持緘默、從頭到尾不開口,但只要被告想出庭作證,就必須和其他證人一樣受到證人的規範:講謊話會被科以偽證罪,騷擾陪審員則構成妨害司法,對法庭或法官、陪審員有所不敬,會構成藐視法庭罪,被當庭收押。

我國到現在,被告與證人是兩種不一樣的證據方法,被告出庭可以不講話也可以講謊話,完全不會有刑事責任。若要採陪審制,請先制訂完善的妨害司法罪,並改革被告在證據法上的地位。

第三、陪審制被告方負有很多義務和挑戰。陪審制下當事人兩方自己負責去提出證據、說服陪審員,檢察官負責舉證構成要件的主觀和客觀達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但被告如果認為有阻卻違法或阻卻責任的事由,也要負擔舉證責任。同時,法官不會再來指定鑑定,負擔鑑定費用也不是法院的義務。例如被告被起訴重傷他人,但被告要主張當時會出手是基於正當防衛,那麼,檢察官只要證明重傷害的行為和故意,到底被害人有無先攻擊這件事要由被告來提出證明。

簡單來說,在職業法官的審判制度下,雖然檢察官要負擔起訴的舉證責任,但是法官作為認定事實的審判者,負有寫判決理由的義務,需要詳查所有情況,這樣的模式,在陪審制是不存在的。作為陪審制的被告,要負擔程序的進行,也要負擔某些舉證的責任,要採陪審制,當然應該將證據法則與舉證責任一併改革才可行。

制度沒有好壞,只有是否適合,但移植制度時,不能用「人權自助餐」的態度,要陪審卻──不讓被告有選擇不受陪審的權利、拒絕擴大檢察官的裁量權、拒絕讓被告承擔偽證罪和妨害司法罪、不讓被告負擔某些舉證責任、也不要被告負擔專家證人的尋找和費用。簡言之,若只要陪審的好處卻不肯承擔陪審制要負擔的義務、拒絕引進配套的措施,這種人權自助餐無助於司法改革。

在國家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之中,和掌控預算的立法與握有軍權武力的行政相比,司法相對無錢無勢、最為柔軟脆弱,所以當人民對國家有不滿時,司法容易遭到消費、被挑出來做為移轉憤怒的對象,更容易在各方的角力下成為犧牲品。但願國人在司法改革的理想下,也要慎重珍惜台灣民主制度中得來不易的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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