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教授 「偷蓋」卻沒有施工日誌?台北市議員林亮君說,她在6月22日會勘停工已達5年的大巨蛋工地時,發現沒有「施工日誌」?工地主任也承認。但遠雄發言人楊舜欽表示,工地「有」施工日誌?但沒規定要呈報北市府。筆者以為,依《營造業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工地主任應按日填報施工日誌;檢送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但工程實務上,有些民間工程或無施工日誌,遑論檢送主管機關?其執行落實有待加強。
遠雄是否須把工地日誌檢送給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有待工程與法律的對話、釐清。難怪柯文哲市長說,遠雄提供施工日誌給市政府屬於「契約漏洞」。
柯P坦言,大巨蛋的BOT投資契約,並無要求遠雄提供施工日誌,是當年簽約時的「契約漏洞」。按《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11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1)公共建設之規劃、興建、營運及移轉。……(7)稽核、工程控管及營運品質管理。……(9)其他約定事項。既然2004年市府和遠雄簽約時,雙方合意「刪除」原來招標時契約草稿所記載之必須交付工程興建紀錄的條文;則筆者認為,北市府就已經「免除」遠雄交付施工日誌的義務,此乃「契約為王」(contract is king)之意旨,何況《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
那是「刻意厚待」嗎?黃國昌立委說,柯市長說法有誤,因為這並非合約漏洞,而是「刻意厚待」遠雄。他援引監察院2009年對大巨蛋案所提出的糾正案指出,當年招標公告時的契約「草案」,就已明載遠雄必須交付工程興建記錄之條文。然而,遠雄於2004年得標後與北市府議約時,前揭條文卻被刪除,即放寬契約條件「免除」遠雄這項義務,弱化北市政府的監督能力。
《促參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民間機構投資新建公共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說明大巨蛋於目前的興建期,建築物及設施的財產所有權歸屬於遠雄。筆者認為,當時議約時刪除原來契約草案中遠雄必須交付興建紀錄條款,於「私法自治」之民法契約履行解釋及前揭之目前民間工程操作實務上,尚「無」違誤,否則可能會導致行政、公法管制之減損民間興建效率?
議員有權看施工日誌?遠雄發言人楊舜欽說,林亮君議員去看的是大巨蛋承包商的日商大林組所屬工地,其業主是遠雄,不是北市府,所以大林組不提供施工日誌。遠雄也回應,BOT投資契約沒規定必須呈報施工日誌給市政府。目前實務上,大林組當然會有施工日誌,否則就違反前揭之《營造業法》的規定。只是有些營造廠通常會認為,施工日誌該呈報給其業主,而非建管機關,除非他發文來要求。這種做法是目前民間工程慣例,但建管機關有本於「行政積極」要求嗎?
停工與否的工程部位區分?其實自2015年5月至現在,北市府係以未按圖施工、影響公共安全為由,勒令停工。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19年9月的判決認為,於涉及「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部分,准許遠雄的請求而要求北市府「撤銷」停工。
姑且不論遠雄在非涉及公安部分,是否有於停工期間偷偷復工施作?就其所施作部位符合法院所謂之「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部分,筆者主張,北市府建管處為主管機關,當然可依《建築法》第1條所規定,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意旨,「發文」要求遠雄或大林組提供施工日誌。楊舜欽也表示,大巨蛋於停工期間所施作之14項維護工項,皆有定期呈送市府建管處,議會若需要可向建管機關調閱。
如何可釋公安疑慮?林亮君議員及關心大巨蛋的民眾,其實是有權知道大巨蛋的公共安全、逃生動線修改、影響國父紀念館附近之板南線捷運線等,建築工程的安全性如何?就BOT投資契約與《營造業法》第32條及《建築法》第1條的契約漏洞,握有公權力北市府建管處可以公函發文要求遠雄、大林組提供施工日誌,但北市府有這樣作嗎?筆者建議,《促參法》的主管機關財政部促參司亦可做成「行政函釋」使BOT投資商及政府主辦公務員有所遵循,才能法律規定與實務結合、與時俱進。
建議遠雄公司也可公開施工日誌,提升其社會形象、責任,甚至作為品牌廣告行銷,增加市民對即將完工之大巨蛋的使用、購物及表演、比賽參與等之安全、喜好感,何必多做口水戰?是否不必再歹戲拖棚?難道是要民眾觀看大巨蛋的政治表演連續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