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榮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
新《律師法》施行,「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將改制成「全國律師聯合會」(下稱全律會);刻正進行首屆全律會公職選舉,律界菁英分別組成「台灣律師隊」與「全國律師隊」聯合競選,有候選人揚言幹掉「老屁股」,遭反譏「小屁孩」!
新法規定,全律會是由全體上萬名律師(個人會員)與16個地方公會(團體會員)聯合組成;律師加入地方公會,即同時成為全律會個人會員。全律會「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26名「直選理事」、11名「監事」及78名「個人會員代表」,由全體律師投票直選;另有16名「當然理事」由各地方公會理事長兼任,16名「團體會員代表」由各地方公會分別推派。
決議門檻高傾向小公會
全體理監事(含正副理事長)共56人,將組成「組織改造委員會」,研擬「章程」修正案,送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理監事兼任的「當然會員代表」、上揭「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組成,總計150席;決議通過「章程」,須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換言之,若全體代表出席,需有100票贊成。
新法設定決議門檻如此之高,旨在避免多數派輕易作成改變現狀的決議,促使各方折衷以形成共識,卻埋下有利於維持現狀的伏筆。茲暴露修法過程中向「小」地方公會一側過度傾斜的斧鑿痕跡:多個地方公會人數不滿百人,仍與擁眾近7000的台北律師公會同享2席代表(當然理事與團體會員代表),顯然「票票不等值」!台灣幅員不廣,非複數法域,真有特別保障「小」地方公會的必要?當地方公會為維持現狀而結盟,唯有動員成倍的「直選公職」,以二抵一,始能抗衡。
候選人之所以組隊聯合競選,說穿了就是要在「限制連記法」下發動「配票」。「隊」作為全律會的預備執政團隊,可以說有類似於「政團」的地位。如果加入隊伍,認同的理念一致,那貢獻自己掌握的票源,讓操盤人統一調配,充分利用同隊成員的票源,使團隊獲取最大席次,是合乎理性的選戰策略。
「台灣律師隊」主張「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打破跨區執業的壁壘;據悉是由台北與台南公會的核心成員發起組隊,依應選席次全額推薦候選人,企圖一舉囊括三分之二多數以主導修章。
「全國律師隊」可說是全聯會執政聯盟的延續,贊同律師跨區執業仍須向該地公會繳納「服務費」,以保障地方公會的財務收入;雖未全額推薦候選人,卻已先掌握14個地方公會的「當然理事」與「團體會員代表」共28席,只要再斬獲超過22席「直選公職」,就築好據以討價還價的塹壕!
簡言之,按照哪一隊建議的配票名單進行圈選,等於是律師界的「公民投票」:左邊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右邊是「跨區執業,要繳服務費」,您要選擇哪一邊呢?
選戰主軸圍繞繳錢叫價
直選激迸出不少創新思考,但觀察選戰主軸似僅圍繞在「繳幾塊錢」、「會員福利」及「改善律師執業環境」等議題上叫價,卻於「促進法治社會發展」(諸如「參審」與「陪審」的制度抉擇)及「落實律師自律自治」著墨不多。就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已公開對各候選人提問:全律會的司法改革政策為何?
實則,全律會並不單純只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私法人」,既強制律師加入,其組織及選舉遵循法定民主程序為之,負有公法上任務,更像是「公法上之社團法人」。新法要求律師應參與公益活動及在職進修,並改革律師懲戒制度,全律會規制並處分前揭事務,操生殺予奪之柄,當如何運作?同樣需要律師界進一步討論。
最後談談「世代正義」,這早已成為司法改革的重要議題;形塑未來的法治社會及律師自治,年輕律師不該再缺席、失聲!兩隊都推薦不少年輕律師參選;興許,台灣新世代的政治領袖也將在經歷這場選戰洗禮後誕生。然而,無論是資深或年輕,候選人皆應誠正信實、守禮、相互尊重,謹言慎行以提升競選活動與政見辯論的品質與層次,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及榮譽。筆者謹寄此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