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特/網路觀察家
近日,監察院正副院長提名風波讓廢除考監兩院的議題又再次浮上檯面,而廢除兩院似乎也是朝野各黨的共識。然而,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哪個政黨提出廢除兩院後的配套措施。
要知道考監兩院的職能並非對一個政府來說完全多餘,而可以直接取消的。世界各國政府都有其考試與監察機關,差別只在於它們通常附屬於行政機關或立法機關,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特殊之處,是在於它賦予了這兩個機關形式上獨立、平行於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地位。
但其實仔細比較他國制度,仍然可以發現也有不少國家同樣賦予類似職權的機關一定程度的獨立性。在人事行政權方面,例如美國1883到1978年間的文官委員會(CSC)、今天的功績制保護委員會(MSPB)、日本的人事院等,雖然編制都在行政權底下,但仍在一定程度上獨立行使職權。在監察權方面,國際監察組織(IOI)的宗旨之一,就是監察機關應不受任何政府機關指揮、獨立行使職權,具體的例子有如南韓監察院、法國人權保護官署、波蘭人權監察使公署、美國政府問責署(GAO)都具有相當高的獨立性。
所以對人事行政權與監察權的重視並非中華民國獨有,問題也不在於是否應該設置考試與監察機關,甚至也不在於其獨立性,而在於它們是否值得如此的規模與層級。
但事實上五院也並非按照其層級獲得均等的資源,它們實質上的預算與規模大小仍按照其實際的工作分量來分配,例如監察院的預算與規模便小得可憐,所以也不至於因此造成過度的浪費。那麼剩下的便只有它們的功能是否與其層級名實相符這個比較次要的問題,但只是為了名實相符而去改動形式上的結構亦可能帶來實質的惡果。
考試院固然存在感低落,但至少一直以來辦理各級考試也沒出什麼太大的紕漏,如果要移到行政權之下也大概也是差不多的結構、人員、業務照搬,只是多了行政院長這個頂頭上司。
然而,在實務運作上,行政權一直有擴大自己用人彈性的傾向,例如現在行政機關政治任命的範圍已經擴大到三級機關首長上,而實際的任命情況更是常引發酬庸爭議、風波不斷,那麼考試權由行政權來指揮監督不僅人員業務不會縮減,還可能引起更多執政當局任用私人的爭議,試問這有何益處?
監察權放到立法權之下也一樣問題重重,現任立法委員只有113人,理論上光是要處理那麼多不同領域、專業的法案已經力有未逮,試問又有何精力做好監督調查政府實際施政的工作?
所以,事實上許多國家的做法也是在國會之下另外成立向其負責的監察機關,那豈不又只是原本的監察院原班人馬照搬?又監察院固然常被批評是執政黨用來酬庸與打擊異己的工具,但事實上立法院一直以來才是政治惡鬥的核心舞台,許多委員的專業本就不是審法、修法,而是各政黨互相攻訐的主力,如果再跨大其調查、彈劾權限豈不是鬥得更凶、更狠?
況且現在名義上獨立的考監兩院,在其官員產生的程序上已受制於行政權與立法權,那廢除兩院說穿了跟原本沒有太大的不同,只是更加大行政權與立法權對它們的控制罷了,那麼試問有何必要多此一舉?
私以為與其粗糙地廢除這兩個機構,不如反過來讓它們獲得真正的獨立性和重要性,例如對委員的專業能力與政黨背景做更嚴格的限制,或甚至也可以考慮民選(監察委員按照《憲法》本文本來就是間接選舉產生)。考試院除了本來掌管的公務人員相關業務之外,或許也可以建立某種程度的政務官任用資格標準以及培訓機制,這可能對於遏制行政權的酬庸風氣有所幫助。
監察院除了針對個別的人、事、機構做調查、糾正、彈劾之外,也應該更全面、有系統的對政府整體施政分門別類地做政策評估報告,供國人作為下一次的投票參考,採取全面評估、優劣並陳的做法也比較不會讓人感到有針對性、有助於洗刷當前打擊異己的惡名。
以上想法僅是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政治人物與專家學者能思考此一方向的可能性,即便最後仍決定廢除考監兩院也應提出嚴謹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