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思齊/台灣智庫副執行長
當一個政治社會歷經由威權至民主的轉型後,對過去不公不義情事加以審視與矯正,我們稱為「轉型正義」。考諸東歐、拉丁美洲以及非洲國家轉型正義的案例,其推動的不外乎對加害者的審判、對受害者的賠償,還有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然而,截至目前為止,對不義財產的重新處分,卻顯得困難重重。
世界上對不義財產的重新處分,比較成功的案例大概只有兩德統一後,設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追討東德共產黨的財產,以及南韓政府以《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歸屬特別法》(下稱《親日財產歸屬法》)的立法,成立親日財產調查委員會,收回親日派人士不當侵吞財產的兩個案例,顯見其困難度之高。
為何對依靠不義手段而累積之財產的重新處分與清算會如此困難?這主要與當代保障財產權的法律原則以及憲法體系有極大關聯。從我國憲法法庭將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及《政黨及其隨附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的言詞辯論重點,亦可得知一二。
韓國專法未違憲可借鏡
根據司法院新聞稿,在6月30日當天,憲法法院將分別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的組織以及職權、《不當黨產條例》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而違憲與否的重點則在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若以法律位階規範之《不當黨產條例》來處分財產,是否違反「憲法保留之事項」原則?此外,《不當黨產條例》是否屬於「個案立法」而違憲?而對不當黨產還有附隨組織的定義不清,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當黨產又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而其範圍是否超出立法目的,進而違反「比例原則」?
基於《憲法》對財產權的保障,還有為維持法律體系穩定的信賴保護,使得民主國家針對威權體制下不義財產之追討,顯得困難重重。然而,與我國的《不當黨產條例》同樣遭遇過是否違憲之困境,韓國的《親日財產歸屬法》最終卻被「韓國憲法裁判所」認定並未違憲。理由概要如下:
一、依《親日財產歸屬法》所定之親日財產之取得、贈與等原因行為時,若溯及既往,該財產當然為國家所有。二、憲法裁判所做出親日財產之溯及國家歸屬,不違反「消極立法禁止原則」之判斷。三、依據本案件的法律條款達成之公益可說是非常重大,以此,本事件之法律條款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四、考量本案件法律條款體現之正義,立下民族正氣,體現抵抗日本帝國主義之三一運動的《憲法》理念時,無法主張本案件法律條款違反「過度禁止」原則,侵害提請申請人之財產權。
從韓國憲法裁判所的判決要旨來看,前述的幾項「立法禁止原則」,仍舊是維護法律體系的根本原則,不然也不會大費周章說明《親日財產歸屬法》並不違反上述原則。這個判決要旨中最重要在鋪陳:遵循這些立法禁止原則的目的,是為了要保障更為重要的法益。而對韓國憲法裁判所來說,那就是大韓民國《憲法》的制憲精神。
在目前大韓民國(第六共和)《憲法》的序言中提到:「……大韓國民,繼承了三一運動建立的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法統,和抗拒不義之事的四一九民主精神,……。」
而在第一共和時期的韓國制憲《憲法》中,除了也提到繼承了三一運動建立的大韓民國臨時政府法統之外,甚至在制憲《憲法》第101條規定,國會得針對解放之前惡質的「反民族行為」訂立處罰的特別法。也因此,對韓國憲法裁判所來說,親日財產調查委員會乃是承繼1948年成立,1949年被迫解散的「親日反民族行為者財產調查委員會」的職責,完成其制憲當時的未盡之工。
韓國的案例,給我們的啟示在於:民主國家的違憲審查,最終還是得從是否合乎《憲法》精神來判定。若從立憲精神觀之,在我國《憲法》第7條中規定:「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顯見我國的制憲精神之中,並未曾獨厚單一政黨。是以,我們必須面對,同時也必須跟人民說明,為何特定政黨會有如此龐大的黨產,以及會有如此多的附屬事業。
而若時至今日,我們已認為,光是「財產來源不明」就可以成為處罰公務員之依據,身為民主國家的政黨,還有依附政黨而生的為組織,更應說明與解釋其來源不明之財產,同時還須適切處分其以不公義的方式所獲得之財產,方能實現更完全的轉型正義。
不過,法律方面的相關攻防戰只是實踐轉型正義的過程。最終,轉型正義是否能夠得以實現,依靠的不僅是需要符合正當的法律程序和符合立憲精神,更重要的是必須獲得當前政治社群的普遍認識與共同支持。考諸各國經驗,唯有民意的支持,才能推動真正的轉型正義。也因此,30日憲法法庭的言詞辯論,值得所有台灣民眾的關心與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