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接手】兒童觸法不再送法院,然後呢?

出版時間 2020/06/19
論者質疑,從今以後,兒童觸法不再送法院,真否能順利承接並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力量?示意圖。資料畫面
論者質疑,從今以後,兒童觸法不再送法院,真否能順利承接並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力量?示意圖。資料畫面

許福生/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去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案,針對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行為,將於今(19)日起回歸國民教育、學生輔導機制及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處理,不再移送少年法庭而排除《少事法》適用,改以學生輔導、保護、處遇措施取代司法介入,可謂是觸法兒童法制重大變革。
 
目前有183案、220名兒童觸法事件繫屬少年法庭,司法院也將函請各法院不付審理或中止執行,且要塗銷兒童的前案紀錄和有關資料。
 
同樣地,未來警察在處理兒童觸法行為時,角色地位也會產生重大改變,除記錄相關人事時地物外,應通知家長、學校及社政人員到場協處,如有被害人提出有關兒童是否為現行犯之疑義及後續損害賠償問題,只能請其依《民法》規定,向其家長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惟如發現有涉案同案之已滿12歲少年或成年犯,仍可依《刑法》、《少事法》規定處理,再者警察對未滿12歲兒童原則不製作筆錄,必要時可視狀況製作證人筆錄,但如少年持有違禁物、查禁物,仍可依《刑事訴訟法》、《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令扣案處理。
 
從《少事法》立法沿革來看,1976年增訂第85條之1對「未滿12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者,由少年法庭適用少年管訓事件之規定處理之」,乃是鑑於依當時對觸法兒童法律規定,僅有諭知感化教育,而《少事法》則有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感化教育等項,對兒童較為有利,實有在本法增設必要,以作彈性運用;1997年修正時又增訂排除未滿7歲幼童之適用,即對未滿7歲觸法幼童,由司法介入處理,並無實益,亦欠妥適。
 
確實,《少事法》當初著重社會防衛,將少年虞犯及兒童觸法行為一併納入司法範疇,再加上當時兒童福利體系及資源尚未健全,無法及早提供觸法兒童所需福利資源與教育輔導,基於「國親思想」,將其納入《少事法》適用對象,希望藉由法院連結相關資源或保護處遇,彌補行政體系缺位,以讓這些觸法兒童有機會健全成長。
 
後經1997年修正逐步引入《兒童權利公約》思潮,以為保障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作為立法目的,並以「保護」事件取代「管訓」事件,迨2014年《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施行後,開啟我國將公約中對兒少人權要求,逐步落實於修法中。
 
此次修正,正是因應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對觸法兒童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排除《少事法》適用典型例子。只是,從去年修法過程中,仍可看見行政部門對觸法兒童脫司法的疑慮,如此也可以看出這幾10年來,行政機關對觸法兒童所能提供各項服務能量仍不足,因而定了自公布1年後施行的緩衝期間。
 
從今以後,兒童觸法不再送法院,目前行政院所預告的「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真否能順利承接並結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力量,以整體性、前瞻性、個別化、社區化、專業化來從事兒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工作?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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