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退場法制化預警指標需更細緻

出版時間 2020/06/14
由於少子女化,部分經營不善私校面臨退場問題。圖為示意。資料照片
由於少子女化,部分經營不善私校面臨退場問題。圖為示意。資料照片

李俊璋/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法務中心副執行長
 
為因應少子女化及私校因經營不善所致財務惡化,進而影響校務運作與師生權益,教育部前已擬訂「私立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條例」 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查,但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法案屆期不繼續審議,後經教育部重新盤點,於今年再研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草案,將適用範圍擴及私立高中職並新增「預警制度」,使學校能提早因應財務、教學及師資結構等問題。
 
換句話說,為確保校務正常發展、保障學生的學習品質及教師權益,立法者考量一旦學校財務狀況已影響校務正常營運,同時學校已漸不關注學生的學習,經主管機關查核認定後,便得於書面通知後,將該學校列為預警學校,並得對其實行諮詢輔導等措施,以啟到事前預防與改善的功能。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如果學校有「財務狀況惡化,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虞。」、「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年度全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師資質量不符合法令所定基準。」、「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最近一學期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查核結果為不通過。」或「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教師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的其中一種情形時,即有可能被納為預警學校。
 
然而,前述指標非但未明確區分何者適用於專科以上學校?何者又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同時指標的內涵相對籠統不夠細緻化,除盡可能地介接現行法制,採行檢查會計月報、財務分析,並瞭解設校基金動支等舉措外,本草案似無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再訂定相關規範,這樣的設計是否真能夠達到預警作用?不免令人擔憂,為此,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亦曾於日前發出新聞稿,表達同樣的憂慮。
 
其實不少國家對於私校退場的預警制度,早都有設計相關篩選指標,且經過多次修正後制度相對完善,或許值得借鏡與參考。
 
以日本為例,1998年1月1日,文部科學省依《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法》成立「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其後分別依據:一、「教學和研究活動現金流量」是否在三年中有兩年處於赤字狀態,並分析教育活動資金的餘額,來取得資金的流向。二、「外部債務與資產的關係」作為檢視學校債務償還年限及能力的判別。三、「資金短缺的狀態」用來比對短缺與財務惡化是否正相關,再搭配「預收款持有率」及「業務收支餘額」等要項,建立「經營判斷指標」,除此之外,基於教育的公共性格,相關學校預警的資訊也都會適當被揭露。
 
承上,依前述指標判斷學校財務狀態後,並將學校區分為「正常狀態」(A1-A3)、「即將發生困難」(B0-B4)、「經營困難」(C1-C3)及「極度困難」(D1-D3)的4大類型14個級別,學校一旦被判定屬B1以上的分級,學校就必須提出改善計畫,同時由文部科學省與日本私立學校振興共濟事業團,對應學校需求給予必要的敦促與正向支持,如此作法確能改善部分私校日益惡化的財務狀況。
 
私校退場法制化不僅是形式上決定應淘汰多少間學校,而必須回到如何「確保學生學習權益及教師權益」與「重新思考學校定位」使校務運作步入正軌的政策核心,因此,除有必要考量不同學段別與經營型態分別建立預警指標外,參考日本的經驗以及為能夠充分回應立法意旨前提下,思考預警指標如何細緻化,亦有其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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