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祖儀專欄:公民罷免權的下一步?

出版時間 2020/06/09
修法後的罷免法規,是最適合現在的台灣嗎?示意圖。資料照片
修法後的罷免法規,是最適合現在的台灣嗎?示意圖。資料照片

林祖儀/作家、罷免修法倡議者

2020年6月6日高雄人實踐公民權,決定市長的去留,這是民主史上令人驕傲的一天,讓政治人物知道公民可以給予權力,但也能回收權力。選舉與罷免是一種配套的制度,分析美國政治與選舉的非營利組織Ballotpedia在2019年12月20日發布的報告指出,美國在2019年有151起罷免案,其中有66位罷免成案而進行投票,其中34位被罷免、32位罷免失敗,此外有13位被提罷免的官員提前辭職。被視為民主成熟的美國,公民不只能批評政治人物,更是針對不適任的官員進行罷免,而不是任由他在職位上直到任期結束。

台灣的罷免制度,短短幾年前是公民無法實質行使的權利。韓國瑜市長的同意罷免票為93萬票,超過罷免成案門檻、超過不同意罷免票,甚至高於當選市長時的89萬票。但如果歲月回到短短的3年7個月前,該罷免案直接不成案,因為當時成案的門檻為投票率超過50%。而台灣近年非全國性大選,僅一個區域選舉時投票率皆為2成到4成之間。

我曾參與2014年的罷免運動,而後聲請釋憲,後續推動修法。當時我們將爛立委簡稱為爛委,kuso成「闌尾」,若闌尾發炎時需要割掉,「割闌尾計畫」讓民眾投下認為自己選區的立委有沒有發炎,再針對爛委排行榜的前3名進行實質的罷免行動。當時在第一線碰撞當時不合理的罷免法規,包含罷免第二階段要求30天內,募集當地選民13%的罷免連署書,以網友投票爛委排行榜第一名的蔡正元委員為例,需要在台北市內湖區與南港區,30天內募集到至少4萬多份的連署書才安全,而實務上一個攤點一個晚上可能只能收到數十份。

以及罷免第三階段的成案門檻為投票率50%以上,以2015年2月7日立委補選為例,當時有幾位立委選上縣市長需要進行立委補選,補選有兩個以上的政黨動員甚至更多,結果投票率都沒有超過5成,而當時罷免投票卻規定投票率不滿50%直接不成案,讓實務上罷免案無法通過。甚至罷免法規規定罷免不得宣傳,因為宣傳罷免,2015年3月我收到台北市選委會寄來60萬元的罰單。

針對60萬元的罰單,我與割闌尾夥伴前往台北市選委會說明,要求提出釋憲,希望藉由《憲法》保障的參政權與言論自由,保障自身權益,可惜直接被中選會拒絕。我們與前輩直接推動修法,最終在2016年11月29日,罷免第一階段改成1%、第二階段改成兩個月內募集10%、罷免投票的不成案門檻從50%投票率改成贊成票至少要超過當地選民25%等。

修法後的罷免法規,是最適合現在的台灣嗎?法規並沒有標準答案,需要一次又一次的實踐後,進行調整,例如選舉相關的法規幾乎每年都有修法。但罷免法規並沒有遇到相同的待遇,我認為罷免法規至少有以下4個問題:一、民眾無法汰換不適任的不分區立委。二、現行罷免法規,是否適用於由複數選區的民意代表?三、罷免出於嚴謹,有3個階段,並且第三階段罷免投票有不成案門檻。現行門檻是否為適?四、罷免第二階段起由當地選委會負責,若罷免縣市長時,當地的行政部門是否需要利益迴避?

我預定透過公開徵求嚴謹的學術研究論文,舉辦發表與研討會;透過專家座談與深度訪談,蒐集實務面意見;主動向發起罷免方與被罷免方,請益修法建議;線上徵集各方建議等方式,彙整學界與實務界的建議。最後我將向行政院內政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立法院4大黨團進行修法的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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