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少輔/Wecare顧問律師、前法官
去年一個和煦的下午,尹立來到事務所,自稱代表一個叫做Wecare的團體:「我們想要罷免韓國瑜,請律師協助我們遵守罷免的法律,並避免遭到不法的攻擊。」同所合作夥伴討論一番,認為協助公民團體依法表達意見,自是律師的天職;至於所謂不法的攻擊,我國早是民主法治社會,公務機關依法辦事不在話下,就算私人也應該有互相容忍言論自由、政治理念的雅量,想來也不難應付,於是同意協助。
一路陪著Wecare罷韓團體走來,罷免活動到了最後時刻(但可能會有延長賽……),作為律師團一員,我對這段時間的想法是:「韓市長(府)真的給律師出了好幾次公民考題啊!」僅以本文略略記述這些「題目」與「應答」、十足考驗律師基本功的箇中滋味!
早在活動初期,就碰上申請遊行許可的困難。去年8月間,Wecare申請11月的罷韓遊行,警察局已經同意,但稱需要工務局養工處的許可。律師遍查《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認為養工處無權不許可;但申請書送進去後卻石沉大海,屢催不動。眼看時間一天天經過,只能建議考慮「以釋憲結果直接上場」,同時懷疑起自己認知的法律為什麼與市政府不一樣?幸好最後還是得到同意的公文。
接著碰到罷免提議的時間及程序問題,這也是Wecare非常在意之處。同所律師花了非常多時間,蒐集中選會相關案例、確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理由,建議一定要在就職滿1年才能提議,且提議與連署務必區隔,另對文字、格式都字斟句酌,確認合乎法律;Wecare也從善如流。想不到在過了好幾個月後,韓市長還是以「提議偷跑」、「提議連署人重複」為由,向法院提出停止執行。著實讓我們一頭霧水。後來法院連續駁回了這樣的聲請4次定讞。
隨後罷免案成立,選委會竟是由高雄市副市長陳雄文擔任主委。我大吃一驚!之前擔任法官公職時,即知公務員最講究利害衝突迴避,只要處理到八竿子打得著的關係,都要自行聲請迴避,尤其是被人質疑更要如此;即使長官最終許可,也可以表明立場,免於落人口實。而副市長為市長任命,與市長同進退,罷免成功其必遭撤換,豈適合擔任執行會議決議、綜理事務、監督指揮職員的選委會主委?何況其還負責召開選務會議、擔任主席,這不是明顯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嗎?我從這裡開始有點困惑了。
再來碰上「市府機器動得很厲害」,罷韓團體掛上的廣告看板,可以1天之內就收到工務局公文,隔天就拆除,連續5次,包含周末都出動拆除,但旁邊聳立的各種廣告仍然隨風飄揚。同所律師遍閱《建築法》、《行政執行法》,確認這樣的行為違法,也不合於工務局自己今年初頒訂的「違規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執行計畫」。但,抗議無效!至此我已經不認為我與市政府適用同一套法律了。
幾天前又發生新聞局發放數萬本「市政宣傳手冊」事件。固然市政宣傳是執政者的利器,歷來選舉也從沒少過,但問題在於時間!以往他人多有避免在靠近投票日的市政宣傳,以免違法。而且《選罷法》明文規定在投票前15日,政府機關不得從事罷免宣傳有關活動;而《行政中立法》亦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資源編印散發宣傳品不是嗎……。好吧,這題我真的不會了!
以上韓市長(府)給律師出的公民考題,固然有的沒有標準答案,但有法律專業的人應可有八九不離十的答案,或有共識哪些行為有踩線的可能。所以我在協助Wecare等罷韓團體的過程中,看到韓市府貌似無視法律規定的這些應對、接招,實有瞠目結舌、大開眼界之感。也感嘆,到底是不懂法律、誤信他人,還是那個位子即使違法也要保住呢?
接下來,律師們還要忙著處理脫序的粉絲各種違反《選罷法》、《刑法》的攻擊罷韓團體;以及準備要是罷免案通過,勢必會來的冗長罷免訴訟(望向台北市)。這些,又是另外的公民考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