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
前言:蔡英文總統開始第二個任期,並已在就任前宣布蘇貞昌續任內閣,內閣閣員亦已底定。但是否所有的閣員均適於續任?卻不盡然。本系列為針對環保署近一年多來在政策與治理方面的倒退,提出針砭,並對台灣環境治理的未來方向,提出期許,全系列共4篇。
民進黨政府在環保方面的公共治理,在過去一年多來的停滯與倒退,前3篇已論及環評法制改革的停擺、環評委員選任的失衡、爭議環評個案審查的噤聲與鬆綁、群眾溝通與公民參與的倒退及廢棄物治理手段與思惟的倒退。
本篇為最末篇,我們從張子敬署長於升任署長之前,長年同時擔任副署長卻兼任台電公司董事,長年處在利害衝突之虞的情境下,或許可以一窺其背後的思惟邏輯仍在為開發服務,而非追求永續循環經濟。但我們也不希望一昧的批評針砭,因此文末向環保署提出未來4年的治理期許,以達台灣環境治理的再現代化。
張子敬擔任副署長期間,疑違法兼任台電董事:
2020年1月21日《聯合報》報導,環保署在1月20日審查「台中發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時,環保署長張子敬因「利益迴避」未出面主持會議,才爆出張子敬在2015年曾擔任過兩年的台電董事。環團質疑「是否會間接干預環保署內審查?」更有另外4名環評委員江康鈺、吳義林、游勝傑、李育明因為曾經或正在接台電相關案件,也迴避出席環評大會。
事實上,張子敬擔任13年環保署副署長的期間,不止在2015年擔任過兩年的台電董事。從網路上可查閱的資料,他在2009年~2011年、2013~2015年,都是擔任台電的董事。
但是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關於這個條文,行政院在民國84年、87年、95年(1995、1998、2006年)陸續都有函釋(註)。意思是,公務員在職務上對公、民營事業有直接監督關係者,不得兼任其董監事職務;須無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始得依法兼任其董監事。所稱「職務上直接監督關係」,係指公務員就其所任職務對該公、民營事業之業務具有監督管理或對其案件、公文,具有審查核閱權責者即屬之。除非是因請假之短期職務代理致有上述情形,並於代理期間對該公、民營事業之業務、案件自行迴避者,才能出任。否則只要有職務上監督關係,依法是不能出任台電董事的。
另外,「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以及「經濟部及所屬機關事業機構遴派公民營事業與財團法人董監事及其他重要職務管理要點」,都有一樣的限制性規範。
環保署是國家機關,副署長是公務員。台電則是有公開發行的國營事業,依《證券交易法》受監理,環保署並負責管制、監督台電的相關環保事項(例如空污排放、廢棄物清理、開發案環評承諾事項的執行等)。其間可能的職務監督與利害衝突明確。
張子敬擔任13年的副署長,期間數年卻都擔任台電的董事。雖然環保署有出面回應說署長張子敬已依照法迴避討論與表決。但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此。這是「根本就不能出任的問題」,並不是「個案審查需不需要迴避的問題」。
張子敬長期擔任公務員,即便不知道上述法令,難道對於這種有明顯利害關係需要避免出任的職務,沒有任何意識?負責管制監督台電環保事務的副署長,同時又是台電董事,承辦的基層公務人員在監督或審查關於台電的業務,面對的上級長官同時卻是台電的董事時,又要怎麼做事?
這完全是權力份際的混淆與輕忽。這種違法或疑似違法的越界行為,不可以理所當然地出現在政務官的身上。
民間對未來4年環境治理再現代化的期許:
我們理解,環保問題千緯萬端,環境治理的議題極為複雜,都不是單一一人或數人可以改變。尤其是結構問題,當整個國家的高層大多是經濟開發至上、不知永續為何物的思惟時,批評署長的倒退施政似乎無法解決所有的問題。
但是,當最應該有環境保護與經濟永續思惟的中央環保署長,都是一個施政倒退、思惟落後且不知迴避利害關係職務的人,署長的本身就是結構問題的一部分。因此我們面對這麼具體的事例,身為公民團體,我們必須對人對事,都提出批判,我們不能像通過淡北道路案的環評委員一般,在閉門討論當中噤聲不語,這是我們在蘇揆火速續任張子敬時,我們仍必須發聲的原因。
不過,批判的最終目的,仍是為了成就台灣更好的環境法制與環境治理。因此我們在批判的同時,也仍期許蔡總統與蘇揆的新任期,在環境治理上:
1.能落實環評法制與環境司改的改革承諾(是修善,而非修惡)、
2.能深化資訊公開與社區知情、
3.能充份公民參與及群眾溝通,修正「環評審查旁聽要點」、
4.能繼續執行空氣污染防治14+N的方案、勿讓空污治理停擺、
5.能創造循環永續經濟、減廢減排減污。
6.能堅持溫室氣體減量,落實氣候調適治理。
這都有賴優秀認真的環保署公務人員以及具有前瞻環境治理思惟的首長,戮力以赴,才對得起賦權的全體國人以及台灣的未來世代。
註:行政院(84)台人政力字第10887號函、(84)台人政力字第 27697 號函、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095002027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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