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一切合法」就好了嗎?

出版時間 2020/05/17
當前高教問題很多,大學校長治校不宜以一切合法的基本標準為滿足。示意圖,教育部。資料照片
當前高教問題很多,大學校長治校不宜以一切合法的基本標準為滿足。示意圖,教育部。資料照片

成群豪/華梵大學前總務長
 
最近國內大學又見多事之秋。幾件涉及大學校長治校行事風格爭端浮上台面,各個事件過程中的紛擾隨著利害關係人的立場各有說詞。事件發生後最常見的場景是校長當事人或事件中的學校都強調「依法行政,一切合法」。沒錯,學校治理當然要依法而治,但法律只是最低標準,基層公務員當然要依法工作,否則災禍立至,公務體系中高階層管理者或政策制訂者若也僅以依法行政為滿足,雖可保平安無事,但有愧職守。
 
高等教育的大學治理者大學校長,是大學組織的最高行政長官,學校管理的主體,所有校務自不宜拿依法行政這種最低必要標準自我標榜,依法行政只是校務治理的基本要求,還有組織成長、校務發展、資源善用、學術提升等等諸多宏觀目標要由校長管理操持,最低標準遠遠不夠,在教學、研究和行政上全力追求高標的卓越境界,才應該是大學校長的理念和實踐。
 
明茲伯格(Henry Mintzberg)歸納管理者的十種功能,大學校長完全適用:學校代表、校務領導、溝通整合、環境監視、信息傳播、內外發言、創業精神、紛爭排解、資源分配以及談判協商。大學校長作為成功傑出的管理者,依法行政只是入場券,還要能將校長如此多的功能發揮出來才算稱職。
 
大學校長望重士林,通常被賦予了「學者」、「教育家」、「道德典範」三種角色,分別需具有「士大夫之族,曰師曰弟子云者」、「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這三種學養、格局、德行的角色意識,所以每當發生與大學校長治校有關的新聞報導,又見「一切依法行政」的台詞時,不免感嘆難道沒有更有學問、更具格局、更有擔當的說明嗎?還是真的「理」虧詞窮?只能拿「法」當擋箭牌。
 
此外,「一切依法行政」的潛台詞也有「就是這樣了」的意味,彰顯出一種粗暴態度和權力傲慢,我們寧可看到事情發生後校長或學校當局能對事件娓娓道來,細膩分析,以理服人,以情動人,這種君子不言,言必有中的境界,才是社會對大學的期望。
 
 任何人在組織中所能產生的作用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在組織中的職責權力,一是自身的品格素質;就大學校長而言,職權與責任相稱,輔以良好的品德和高尚的格局,才能有效領導大學,宏揚高教願景,符合社會期望。
 
《大學法》、《私校法》都賦予大學校長「綜理校務」的職權,但沒有明確律定其權力邊界和責任範圍,也沒有要求大學校長該具備哪些品德素質。綜理校務的權力幅度很大,職務責任同樣很大,盱衡其立法意旨,應該是認為大學校長是知識分子中的菁英,一定能做到己立立人,己達達人,毋需他律。從這個觀點來看,依法行政、一切合法在道德操守上剛好而已,談不上格局在哪。
 
當前高教問題很多,大學校長治校不宜以一切合法的基本標準為滿足,否則奢論大學治理提升,更可能是另一種形式的高教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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