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福生:設警械使用審查機制 執法有後盾

出版時間 2020/05/10
通緝犯羅文昌開車拒捕,遭警察葉驥開槍擊中腿部失血過多死亡。翻攝畫面
通緝犯羅文昌開車拒捕,遭警察葉驥開槍擊中腿部失血過多死亡。翻攝畫面

許福生/中華警政研究學會祕書長

員警執法過程中使用警械若造成傷亡,常引起爭議,為消解執勤員警對於使用槍械疑慮,行政院日前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有關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的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並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就員警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時協助釐清真相,以避免員警獨自面對訴訟影響士氣。消息一出,基層員警大多表示贊同,認為這是國家繼殺警無罪案後,以實際行動來挺員警勇於執法。

目前實務上對員警是否依法使用槍械判斷,除符合得使用槍械要件外,仍應基於急迫需要且手段合理必要,以防止濫用槍械而侵害人民權益。至於判斷是否合於急迫需要及合理必要,理論上應以用槍當時身歷其境員警合理認知為基準,惟實務上常以事後察知客觀事實結果來論斷,如此常會倒果為因造成員警動輒得咎,多有顧忌致影響執法,甚至危及員警安全。

就以桃園員警葉驥因射中拒捕駕車逃逸通緝犯腿部,造成其失血過多致死,便稱用槍方式逾越必要程度且與侵害法益輕重失衡,而判處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此次修法草案增加證據認定客觀性,提供進行個案調查及責任釐清參考,保障員警與相關當事人權利,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以建立公正、透明之警械使用審查機制,成為主要亮點。政院版草案考量行政效率及資源有限性,以有死亡或重傷的重大爭議案件為限,且為保持彈性,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功能、組成及運作方式,授權內政部以行政規則訂之。

然而,參考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此審查機制不止可針對使用警械所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傷或其他嚴重後果者,進行獨立公正調查以釐清事實及責任歸屬外,亦可就員警所作警械使用報告,定期進行通案性審查與分析,而所作之結論與建議,也可提供做為警察教育訓練及勤務改進參考。由於此審查機制直接對外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應有明確法律授權依據較妥,故未來立法應在本條例中明訂「審查小組之功能、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內政部定之」,採用法規命令而非行政規則為宜。

同樣地,警政署為迅速排除對社會治安及人民之急迫危害,並保障警察人員執勤安全,使警察人員合理、合法使用槍械,於2016年訂定「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將聯合國「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槍械的基本原則」諸多保障執法安全與人權規範納入,只是此規範畢竟是單純行政規則,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規範效力的一般規定,有必要在此次修正時將此規範授權依據明訂於本條例中,以提升其法律位階,兼顧執法後盾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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