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政府開的」?】史上最強大陪審團

出版時間 2020/05/05
論者表示,以先進國家陪審團制度來看,公眾包括高官,這樣一面倒的反對意見,可以稱為「史上最龐大陪審團」。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以先進國家陪審團制度來看,公眾包括高官,這樣一面倒的反對意見,可以稱為「史上最龐大陪審團」。示意圖。資料照片

王英明/家庭醫學會創會理事

殺警案判決後,全國譁然,傾向同意審判無罪裁定,只有法官本人、鑑定醫師、法扶律師,以及從專業解讀的少數醫師律師而已(但他們對最後管制治療方式的粗率,也大多不同意)。整個社會,從上到下,幾乎人人都說「不可思議」。
 
而從蔡總統以降,行政院長、內政部長、法務部長、警政署長,藍綠各立委,都支持應該上訴。這會叫人民覺得很奇怪。因為一般認為法院是「政府開的」。法官的判決,竟然連所有的政府高官都反對,這問題到底出在哪裡?

以先進國家陪審團制度來看,公眾包括高官,這樣一面倒的反對意見,可以稱為「史上最龐大陪審團」。

精神病患殺人罪成立與否,在人類史上,已經爭辯了兩個世紀。支持判決的理由是,《刑法》第19條:「犯罪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但第19條第3項也規定,精神障礙的人因為「故意或過失不吃藥因而自行招致疾病始從事犯罪行為者」,不受不罰的保障。兇嫌自己不吃藥也不治療,與醫院失聯,這樣很可能是「故意或不吃藥而自行招致疾病」,其實已經失掉「不罰」的資格。但我們看到除了劉承武檢察官提出來這個論點以外,似乎沒有人多置一詞。
 
而犯案的當下,是否仍處於「正在思覺失調」的狀況,不同的醫師,一定會有不同的看法。例如「事先帶刀」、「知道逃票是非法」這些思考及行為,證明很可能已有識別能力,而非處於「失覺」。
 
也有人提出法官使用「無罪」兩字的不當,認為是「有罪」、而且也應該「強制治療30年」,而非區區5年。

一個這麼重大,會影響全民、造成恐慌的罪犯行為,而且判決後又馬上引發很多的有關社會安全網、配套、精神病患的強制治療種種問題的討論與紛爭,如此憑單一醫師鑑定、單一法官對法條的個人見解,也不管任何後遺症、或是整個社會的共識觀感與連結,做出來的審判,難怪引發大眾的不滿。

在此不能不再思考,台灣的司法改革,為何始終閃避陪審制度?個人覺得,整體社會對該案反應這麼激烈,主要就是因為沒有眾人意見,至少是缺乏綜合各種意見的辯論討論,所造成的結果。

以陪審團的結構看,這案子的檢察官(就是代表政府或人民的律師)應該聘請證詞對檢方有利的醫師。被告當然也要自聘一個醫師做鑑定。也就是各有一個律師、一個醫師,雙方做二對二的攻防。
 
以筆者的經驗,在醫療的處理上,常常會有不同醫師有不同的意見。也就是很多醫療看法不一定是定於一尊,所以醫學上常常有「會診」制度,來融合很多醫師的意見,做出最好的治療。
 
目前只有由法院聘請的鑑定醫師(慣例就是由法院根據類似這樣的「醫療糾紛審議委員會」,來做審判根據)。而鑑定如是只對被告有利,那就變成一對二的攻防,這是不公平的,因為檢方可能沒有足夠的醫療知識與見解,來反駁「唯一」的鑑定醫師。

陪審團制度,就是由雙方各找對己方有利的證人(包括鑑定醫師)做公開的辯論詰問以後,讓由多人(一般是9到11人)組成的陪審團,共同聆聽以後再做成判決,而不是法官一個人認為「言之有理」,就自由心證做判決。他的看法如果跟社會太脫節,就會出現所謂「恐龍法官」。
 
此案如果是這樣做很詳盡的公開辯論,兩方都有專家,各舉各的證據及說法,由一個10人的團體,最後做比較不會引起紛爭的裁決(也許要很多天),就不會像目前這樣引起社會的一片謾罵。

現在已經出現這麼多人的「陪審團」,公眾的意見是怎麼樣,其實非常清楚。

最後要講一句,法律是為人民(尤其是大多數的)服務的,人民不必要為不符合大家想法的法律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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