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聿斐:沒有人滿意的精神鑑定

出版時間 2020/05/01
創造讓精神病患願意就醫的氛圍,減少被系統漏接的精神病人,才能讓社會更安全。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創造讓精神病患願意就醫的氛圍,減少被系統漏接的精神病人,才能讓社會更安全。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殺警案一審無罪  暴露哪些問題】  沒有人滿意的精神鑑定

黃聿斐/草屯療養院一般精神科主治醫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

最近精神鑑定很熱門,接連幾個重大刑案的定讞及裁判出爐,燒死家人的翁仁賢、小燈泡案的王景玉、王姓牙醫案賴亞生及今日火車殺警案的鄭男,其罪責分別是死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監護處分5年、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規範,無罪及監護處分5年,其中火車殺警案更是眾聲喧嘩,檢方、被害人家屬不服,法界、警界聲討不斷,質疑為何僅憑鑑定醫師的判斷鄭男有思覺失調症,行兇時處於急性發作期就判處無罪,鑑定醫師憑什麼說他有病?鄭男明知自己有病卻不吃藥,是不是原因自由行為、有沒有不確定的故意?

責任能力鑑定最容易被詬病的問題,一是鑑定時距離案發通常有一段時間,無法直接觀察精神狀態;二是不同機關鑑定容易出現見解不一致的狀況。

前者,可以由法院提供的筆錄、警詢影音紀錄、案發前的病歷紀錄,鑑定人對於其表現症狀的掌握及臨床經驗的印證,可以嘗試重建當事人案發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判斷,而最好的是當事人在案發不久就有精神科醫師的評估紀錄做為參考,可信度更佳。

鑑定見解的不一致,跟測謊的不一致是兩件事,精神鑑定不是測謊機。有人會誤解精神鑑定的進行只是短短幾小時的面談與心理測驗,殊不知鑑定醫師在鑑定前需要閱讀許多法律文件,從中找出面談時的問題,以及鑑定之後需要調閱其他資料,最後再重新整合所有資料做出結論所耗費的時間及精神。見解的差異就在這樣的過程中產生,門診鑑定或留置鑑定、所得資料是否相同、當事人在鑑定當時的合作度、是否曾經暴露在精神病人的身邊、詐病及偽病的可能等等,都有可能發生不一致的結果。

當看到鑑定見解不一致時,請法官不要先想到鑑定結論是否可採,或直接認定鑑定有缺陷,應該讓鑑定人進一部闡明結論形成的論理。

舉最有名的陳昆明案為例(編按:勒殺2姊妹,關6年假釋出獄1年又殺1人),送了4家醫院鑑定,出現3個結論,法官採取中庸之道,之後又發生悲劇,使得執行監護處分的治療處所被檢討。後續在精神鑑定的學術討論會議上,幾位鑑定人核對見解發現,縱然結論不同,但都認為此人危險,再犯風險高。倘若法院判決當時能有更多的討論,也許著眼點該是如何處理此人的危險性,而非著墨在不一致的鑑定結論。因此建議法院跟鑑定人間應有相互溝通的機制,以降低法律及精神醫學間的專業隔閡。

精神科醫師與鑑定人的角色期待及目標是不同的,被鑑定人通常認定醫師應該要協助病患,當鑑定結論未能如其想像減輕或免除處罰時,常會以「沒醫德」評論或其他難聽言語咒罵;倘若鑑定結論有利時,恐怕檢方和社會輿論又要撻伐。所以呢?無論鑑定醫師的結論是什麼,都會有人不爽、有人撻伐,乾脆不要做結論好了?還是有人會不開心。最好的作法,就是不管這些可能出現的雜音跟後果,根據蒐集的資料做出客觀中立的專業判斷,說明判斷的依據及理由,不說超過專業所及的話。

最後,精神鑑定報告的法律位階是什麼?根據57年臺上字第3399號判例要旨:「《刑事訴訟法》採職權調查主義,鑑定報告祇為形成法院心證之資料,對於法院之審判並無拘束力,故待證事項雖經鑑定,法院仍應本於職權予以調查,以期發現事實之真相,不得僅以鑑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依據」,此判例雖在民國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修訂後廢止,但依相關修正法律,《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儘管所用語句不甚相同,精神鑑定報告僅是法官心證形成的資料,對法院判決不具拘束力。倘若法官們認為對鑑定報告的評價有困難,就一起來跨專業學習吧!

法律、精神醫學及民眾,我們需要更多的相互理解來建立共識,創造讓精神病患願意就醫的氛圍,減少被系統漏接的精神病人,來讓這個社會更安全。套一句陳時中部長的話:「感染者被獵巫愈厲害,事實呈現就會愈少。」當我們的社會對精神病患的敵意越高,就會有更多躲在家中的王景玉、賴亞生和鄭男等等,而無法完善社會安全網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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