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者表示,果加害者就是老師,受限於師生地位的落差,難以期待其他同學能夠給予被害人協助,此時或許只能透過法律的方式來遏止霸凌行為並且給予霸凌者違法的懲罰。示意圖,非本文所指對象。資料照片
袁裕倫/執業律師
近日新聞報導台中市某升學名校發生老師長期毆打一名學生,並以不堪之言語侮辱學生,甚至以開設有性器官為名的臉書粉絲頁專用於侮辱學生。在求學生涯中,我們或許親身經歷、或許曾經見聞校園霸凌事件,被霸凌者多半是較為弱勢學生,例如表達能力不佳、人際關係較差,或是性傾向、性別認同不同於其他同儕者。因為霸凌的關係,讓原本就已經弱勢或邊緣的學生更加受到疏離,導致學生的身心狀況受到嚴重傷害,更有造成輕生憾事的例子。
校園霸凌事件的加害者可能是老師或是同儕,在霸凌者是同儕的狀況,或許師長或是其他同學施以援手,霸凌的狀況多數可以獲得解決,但如果加害者就是老師,受限於師生地位的落差,難以期待其他同學能夠給予被害人協助,此時或許只能透過法律的方式來遏止霸凌行為並且給予霸凌者違法的懲罰。
從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該名教師毆打學生的行為以成立《刑法》的傷害罪,而在同學面前以帶有性意涵的字眼羞辱學生,可能視言語內容構成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刑法》是以一罪一罰,如果該名教師長期皆有上述情形,應該會受到不輕的刑罰。
又因學生長期受教師毆打及言語侮辱,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規定,向教師請求因其不法侵害學生之身體、健康、名譽等人格權,向教師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損害賠償。
最後,學生亦可考慮向學校提起國賠訴訟,雖然目前此類案件在國內數量不多,但已有如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國字29號判決支持在教師確有霸凌行為時,學校依《國家賠償法》2條第2項前段、第5條規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
附帶一提,經查閱該案件多數報導後,得知該學生家長確實已透過數個法律程序,希望使教師得到應有之刑事處罰,並向教師及校方主張應有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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