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觀點】「專家參審制」可行性嗎?

出版時間 2020/03/24
論者表示,在司法改革必要的關鍵時點,似乎可以考慮「專家參審制」之試行較為妥適,應比其他制度適合目前的司法改革現狀。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在司法改革必要的關鍵時點,似乎可以考慮「專家參審制」之試行較為妥適,應比其他制度適合目前的司法改革現狀。示意圖。資料照片

曾肇昌/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司法院自前院長林洋港掌理院務以來,即積極檢討現有制度可能的缺失,更主動研究參酌先進國家的法制,創設新制,冀能促進我國司法之現代化,以躋我國於法治進步國家之林,並使全體國民得以享有法治之福祉,其積極作為及勇於任事之態度,尊重學術及集思廣益之情,令人感佩。
 
為因應社會民主化、人民生活快速化、科技化、多樣化、複雜化、國際化的需求,如何酌採「參審制」,以彌補「職業法官制」之缺失,乃是新世紀司法改革工作有待克服之重要課題。
 
在民主國家中,由一般國民參與司法與職業法官共同行使裁判權,並非表示「國民欲收回主權」,只係「對官僚國家中受過法律教育之官員性法官的不信任」,使之監督及控制官僚體制的法官,以遂行「國民主權、國民自由及平等之理念」,或者係用以補充職業法官因社會變遷,知識分化所生之不足、偏見、武斷,使其得以臻至「法與時轉」及使「司法接近國民」,使國民易於了解司法之實際運作,不易產生隔閡、猜測、懷疑或誤解,將司法徹底向民眾公開。
 
根據學者之分析,「參審制」之功能,反映平民法意識於司法裁判,提升人民對裁判之信賴,實現司法之民主化,補充職業法官法律以外專門知識之不足,提昇其裁判周延及妥當性。
 
關於「參審制」於民國83年間即曾由「刑事參審試行條例」草案研討多年,一直89年間以「司法院專家參審試行條例」研究制定委員會,經決議:專家參審制合憲與否的問題暫不討論。本草案名稱:暫定為「專家參審試行條例」,參審法院以「一審」為原則,二審為例外。其中民事事件專家參審制度之發動,採三軌制:當事人合意聲請。一方當事人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
 
至於參審法庭之組織: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30歲,現在台灣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具有相關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能」,並於該特殊領域服務3年以上者,得為「參審官」。其係參照丹麥法制與德國法制。
 
按「專家參審試行條例」在司法院花數年時間,由許多專家學者參與探討制定。惟因翁院長岳生卸任後,卻束之高閣。於賴浩敏院長接任時,另推行「觀審制」為律師界所反對。惟在「許宗力」院長上台,卻推行「國民參審制——由3位職業法官與6位國民法官組成,同時參與事實之認定與法律的適用及科刑,比較「陪審團」僅參與事實之認定,似乎未見高明妥適,未如1990年代司法院研訂的「專家參審試行條例」,所謂的「專家」具專門知識或技能者參與審判更為嚴謹,可得信賴,否則,豈非前功盡棄!
 
因此,在司法改革必要的關鍵時點,似乎可以考慮「專家參審制」之試行較為妥適,應比其他制度適合目前的司法改革現狀,希朝野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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