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偉哲/勞工行政人員
為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來襲,導致許多勞工被迫「減班休息」,勞動部擬推動「安心就業計畫」;由政府提供薪資差額補貼以穩定在職者就業,其立意固然良好,然其補助對象係針對與雇主協議減班休息並經通報地方政府同意之受僱勞工,且係依據勞工之投保薪資差額作為補貼標準,筆者對此有以下疑義:
首先,因目前減班休息尚未法制化,許多雇主並不全然了解「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之相關規範,特別是許多小型或微型企業的雇主,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停工或減產,惟因未經勞雇雙方同意並經書面約定,因此「排除」本次「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標準;此時雇主若未依規定給付工資,雖可由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檢查要求雇主補還,惟若雇主無力或拒絕償還,地方政府僅能依照《勞動基準法》裁罰,不能直接將損失補還給勞工,且雇主若遭受罰鍰,是否更無力償還勞工薪資?此時勞工僅能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事件法》申請行政或司法調解,若調解不成還須另行涉訟,不僅曠日廢時也不利於勞工。
因此,筆者建議是否可以「回溯既往」的方式,針對有意願和勞工再行協商的事業單位,經書面約定並通報地方政府機關後,回溯適用「安心就業計畫」,若協商不成再以勞動檢查及調解的方式辦理。
其次,因目前未完成無薪假通報並沒有相關罰則,故許多事業單位於勞雇雙方協商完成後漏未通報,導致無法適用「安心就業計畫」,此時除事業單位外,勞動部表示勞工也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反映」,於查證屬實後直接列入通報名單,不影響「安心就業計畫」之適用。惟此時所謂的「反映」,與《勞動基準法》及「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之「申訴」是否相同?即未具名,或非勞工本人是否皆可以反映,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於接獲反映後究係單純「查證」、「法遵輔導」,或實施「勞動檢查」,亦牽涉是否有書面通知勞工結果的必要(《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參照),因此必須定義清楚,以避免有限的檢查人力遭受濫用。
最後,因本次「安心就業計畫」之薪資補貼標準係參考勞工之投保薪資差額,則若雇主未投保、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將如何處理?因投保薪資牽涉工資之認定,必須透過工資清冊等資料進行查證,則其把關之機制為何?且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係分屬不同之權責單位,地方政府不會有勞工投保之第一手資料,則此時雙方要如何連繫及合作,且於地方政府查證「無薪假通報」時,是否可會同勞工保險局一同前往,以期紛爭一次性解決,亦建議有統一的作業標準,避免最後有互踢皮球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