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殷如/專利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13日新聞稿中指出,先進光(3362)自為舉發自己的專利,引起專利界譁然。而早在106年底,智慧財產法院也判定先進光竊取光學龍頭大立光(3008)營業秘密成立,先進光應賠償大立光逾15億元新台幣,震驚整個產業界。大立光不僅僅拿到高額賠償,且在同一判決中,大立光從先進光的手中奪回本應屬於自己的兩項專利權。
此一訴訟起因於大立光的員工跳槽至先進光工作,並將大立光的內部資訊以先進光為申請人,申請新型專利並順利取得專利權。然而所有申請專利的人都知道,欲取得專利權必須將該技術公開讓公眾所知悉。當你辛辛苦苦研發出來的技術由競爭對手公開給公眾,並申請且順利取得專利,若你也有這樣的困擾,你該看看大立光如何反擊。
利用民事訴訟進行反擊
大立光於102年於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營訴字第6號),並主張先進光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人取得、使用、洩漏、修改、改良其營業秘密及技術內容,亦不得自行或委託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刺探或取得營業秘密及技術內容。同時亦主張確認中華民國第M438320號「點膠針頭結構」新型專利(以下簡稱’320專利)、中華民國第M438469號「遮光片送料機構」新型專利(以下簡稱’469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為大立光所有。
經過為時多年的訴訟程序,大立光提出多項證據亦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藉以不讓更多的營業秘密因為此一訴訟而被迫揭露給公眾。106年12月智慧財產法院之終局判決認為先進光侵害大立光之營業秘密,並判賠約3倍之損害賠償(損害額之3倍已為惡意侵害之最高賠償額),實際金額為15億2247萬639元,並同時確認’320專利與’469專利之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為大立光所有。
目前最新狀態是先進光上訴到最高法院審理中。倘若最終結果為大立光勝訴,大立光可檢附此一勝訴判決向中華民國專利案件之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倘若最終結果為大立光敗訴,那麼又將會是另一段精彩的故事了。
利用行政救濟進行反擊
大立光除了向智財法院對先進光提起侵害營業秘密之民事訴訟外,亦向行政機關提起行政救濟,即向中華民國專利案件之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對專利案進行舉發。真正專利權人向非真正的專利權人所取得之專利權進行舉發的程序與法律效果均與民事訴訟不同。真正專利權人須於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檢附證據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以撤銷該專利案,且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利用相同的技術再申請一次專利,藉此取回原本就應該屬於自己的專利權,但此新專利案之申請日依舊是非真正的專利權人當初取得申請日的那一天。
雖然大立光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取得成功(就目前進度看來是如此),但大立光在提行政救濟的過程中並不順利。大立光針對先進光所取得之’469專利提起舉發,所提之證據讓智慧財產局認為不足以證明舉發人大立光具有專利申請權,因此舉發不成立。而大立光針對先進光所取得之另一案’320專利提起舉發,更因為半路殺出個程咬金,有人早大立光一步將’320專利舉發成立,導致智慧財產局認為專利權早已不存在,故大立光對’320專利之舉發不成立。正因為大立光對兩項專利權進行之舉發都不成功,更遑論重新取回專利權了。
不過,為何半路會殺出個這麼厲害的程咬金呢?經過大立光一路的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13日判定此案為先進光以人頭名義進行舉發,然而《專利法》中是禁止「自己舉發自己」的,專利權人自己舉發自己已取得的專利權,智慧財產局應不予受理。目前此案已發回智慧財產局重為適當之處分。
要保護技術,該用營業秘密還是專利?
當大立光認為原先屬於自己公司的營業秘密被競爭對手申請並取得專利時,大立光採用民事訴訟與行政救濟的方式雙管齊下藉以取回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儘管很可能導致民事與行政程序的結果不同,但仍是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的必要方法。
然而,回歸到源頭來想,一家公司想要保護技術究竟是該利用營業秘密進行保護,還是該用專利進行保護,這永遠都是難解的習題。利用專利做保護,必須把自己多年來的心血公開給公眾所知悉,當然肯定包括一直虎視眈眈的對手,但是卻會取得一段期間的排他權。然而利用營業秘密作保護,雖可免於將心血拱手讓對手知道,但卻也讓自己處於營業秘密可能被竊取的風險之中。大立光這個案子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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