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孰輕孰重】防疫可以違反基本人權嗎?

出版時間 2020/03/06
論者表示,疫情非常時期,基本人權、政府統治權相互運作的分際課題,値得正視。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疫情非常時期,基本人權、政府統治權相互運作的分際課題,値得正視。示意圖。資料照片

林嘉誠/考選部前部長

立法委員高嘉瑜質疑禁止醫事人員出國的法源為何,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依《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之需要,得實施必要的應變措施,就是法源依據。

滯留武漢台胞由於遲遲未獲准返回台灣,欲打《憲法》官司,控訴政府違反《憲法》所保障人民遷徙自由。內政部長徐國勇以《憲法》第23條,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認為官司無法成立。
 
武漢疫情方興未艾,政府除了《傳染病防治法》,立法院也通過特別條例,授權行政部門更多的權利,處理疫情。其中無可避免限制平時人民的基本人權。

包括戰爭、緊急狀態或重大災害、疫情等非常時期,政府必須處理不少臨時應變措施,擴大政府統治權,限制人民基本人權,乃是司空見慣,亦是不得已的選擇。只是何種情況才能宣布緊急狀態、戒嚴等,時間長短,代表人民的國會如何授權、監督,民主國家經過多年發展,逐漸樹立運作模式。
 
台灣民主化過程也日益成熟,除了2003年SARS,解嚴之後,近30年來,首度疫情蔓延,必須採取若干限制基本人權的措施。

《憲法》對於基本人權除了列舉重要自由權(例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祕密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由於自由權不勝枚舉,《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基本人權除了自由權之外,尚有平等權、參政權、受益權,亦是相同保障。

《憲法》第23條對於人民基本人權的限制,以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罪刑法定原則,限制人民基本人權,以上述4原則為限,而且須經人民代表的議會制定法律明文規定。由於如何界定妨礙他人自由等,有時模糊不清仁智互見。現代國家執政黨如果控制國會,可能輕易通過法律,限制基本人權。因此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憲法》修正案明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違反人權的法律。

《憲法》解釋、司法審查,防止法律違背《憲法》保障人權的情事。可能發生的戰爭、緊急狀態,避免統治者輕易宣布戒嚴或頒布緊急命令,肆意擴充統治權,侵犯人權,民主國家在《憲法》上明文規定戒嚴、緊急命令頒布、實施等内容程序。台灣在早期國民黨威權統治,長達30多年戒嚴,數度頒布緊急命令(處分)完全不符合民主國家標準。經過多年民主化、自由化,全盤檢討憲政體制,國會議員定期改選,人民權利意識濃厚,侵犯人權情事減少。

國安五法、反滲透法制定,所以引起爭議,因為類似立法攸關基本人權保障及統治權擴大,必須謹慎小心。
 
此次疫情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目前尚未確定何時中止,《傳染病防治法》授權政府相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居家檢疫、居家隔離、限制疫區民眾自由移動等影響人民的規定,法律授權,也符合《憲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
 
但是不少情事,也凸顯疫情非常時期,基本人權、政府統治權相互運作的分際課題,値得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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