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是誰】壽險出錢或出命的能作主?

出版時間 2020/03/03
論者表示,萬一被保險人的權利不受尊重,《保險法》已經給了被保險人反制的利器,就是讓契約無效,或終止契約。示意圖。資料照片
論者表示,萬一被保險人的權利不受尊重,《保險法》已經給了被保險人反制的利器,就是讓契約無效,或終止契約。示意圖。資料照片

王任昌/保險老兵

金管會今年起規定人壽保險商品要有死亡給付的最低比率,顯示壽險保障已經重新受到重視。一張壽險保單要成立,必須有人出錢當要保人,也要有人出命當被保險人,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障的受益人應該由誰來指定?
 
例如,假設有60歲的媽媽出錢請35歲的長子當被保險人,投保百萬元的壽險保單,受益人的指定,應該是媽媽偏愛的次子,還是長子心愛的太太?多年來保險界的慣例,是出錢的要保人說了就算,所以這張保單的結局會是長子死後,次子領錢,死者的太太無分,這樣合理嗎?
 
有人會說,《保險法》第110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所以,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是符合法律規定。但這樣合理嗎?其實,《保險法》指定受益人的主要規定,在第5條對受益人的定義,「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所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都有權利和保險公司約定受益人,第110條的規定只是給要保人變更的權利。
 
要保人出錢,被保險人出命,壽險契約才能成立,兩者都有其重要性。因為壽險的目的,在於保障被保險人死後,某個對象的經濟安全,所以保險契約的主角是被保險人,重要性會比只出錢的要保人要高很多,因此受益人的指定,應該以被保險人的意願為主。目前業界的慣例,完全忽視被保險人的意見,僅以要保人意思即定案,形成被保險人的命,平白提供給出錢的人,指定對象換取保險金,不合理。
 
壽險受益人的指定,建議保險公司即起應以被保險人與要保人的共同意見為之。也建議金管會修訂《保險法》,受益人的指定,應由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合意為之,受益人的變更,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為原則。
 
在現況未改變前,如果有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權益完全不被尊重,怎麼辦?依《保險法》第105條,在投保時,被保險人不簽名,保單就無效;在投保後,被保險人可以存證信函通知保險公司和要保人撤銷契約,契約就會終止。
 
綜上,壽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保險界多年的慣例是由要保人指定受益人,雖合於法律規定,但受益人由出命的被保險人指定,會比由出錢的要保人指定還合理。如果能讓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共同指定受益人,雙方權益即可兼顧,建議業者與主管機關略做修正,改進目前不合理情況。
 
萬一被保險人的權利不受尊重,《保險法》已經給了被保險人反制的利器,就是讓契約無效,或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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