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榮祥:《反滲透法》通過凸顯立法程序爭議

出版時間 2020/01/02
立法院上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國民黨團在議場靜坐抗議。資料照片
立法院上月31日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國民黨團在議場靜坐抗議。資料照片

江榮祥/律師,曾任台大民權初步學會會長,著有《議事法的繼受與本土化》及議事法學專論多篇

本屆立法院於去年底最後一次會期結束前,三讀通過《反滲透法》。該法係立法院內民進黨團(而非行政院)於11月下旬提案,經1次公聽會,即由民進黨團提議「逕付二讀」獲院會無異議通過;嗣經各黨團協商2次未達成共識,仍定12月31日再開院會審議。是日,進行第二讀會廣泛討論、逐條討論及表決,並經院會表決通過「於二讀後繼續進行三讀」;三讀畢,無文字修正,民進黨團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1條提請將全案付表決,贊成67票,反對0票,主席宣告決議通過!旋由民進黨團總召集人柯建銘等委員提「復議」,隨即遭否決。綜觀前揭立法過程,從提案到三讀通過後復議被否決時確定,歷時僅5周。

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規定,立法院議決法律案,須經過「三讀」程序: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標題後,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第二讀會,先就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再逐條朗讀並提付討論、修正及表決;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只得為文字修正,最後應將全案付表決。如此規定之目的,在使少數意見獲得發表的機會,也透過議事公開使社會大眾得以影響表決結果,並凸顯爭點,確保相互衝突之利益可獲適當之平衡,並藉由繁瑣程序以提升決定之實質正確性。

立法委員得在審議過程中運用各種議事行為引導程序之進行,諸如:為加速立法進程,出席委員得於第一讀會時即提議「逕付二讀」,繞過委員會審查階段;或於二讀後提議「繼續進行三讀」,不必等到下次會議行之。反之,為期立法周全,亦得於第二讀會時提議「全案重付審查」,將議案重行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此外,為糾正草率表決,或因應情事變更,贊成原決議的立法委員尚得於「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一經表決,不容再事翻案。

無重大爭議的法律案,經由「逕付二讀」及「繼續進行三讀」,可快速通關。但民進黨團穩佔國會多數,卻習於將「黨意已決」但具高爭議性的法律案直接送入這條捷徑加速立法,將在野黨及社會輿論異見排除於立法過程之外;更在三讀通過後,當場提出「復議」且不附任何理由,旨在盡速予以否決,使該案不用等到「下次院會散會」便告確定,馬上就可以簽擬公文並用印,直送凱達格蘭大道底咨請總統公布。

至於那些在社會上具有高度共識的法律案,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反媒體壟斷法」或《礦業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團卻總能搬出「尚待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尚待行政院提送對照版本併案審議」、「委員會審查未完」、「復議期未屆滿」或「黨團協商未完」諸多藉口予以搪塞,只緣「黨意未決」或「黨意默示否決」……。一言以蔽之,黨要過的,你才能推,黨不給過的,你不能搶!

國民黨團聲稱不反對《反滲透法》,而是「反對倉促立法」,原可採行以下議事策略:首先應於民進黨團提議「逕付二讀」時發聲「異議」,再在第二讀會中提議「全案重付審查」,其後可於表決「是否繼續進行三讀」及「全案付表決」時明示反對,以發揮其在立法院中實質監督國政的功能。然而,國民黨團卻是採取「抗議不杯葛」方式表達訴求,全程毫無動作,只有靜坐,全員更於「全案付表決」時放棄投票,根本不能證明其在台灣政黨政治中繼續存在的價值。

面對中國的侵略野心,台灣反滲透並禁絕「中共代理人」,自有必要;「綠色恐怖」之說,言過其實。但國民黨團擔憂積極作為會招致「抹紅」,也難謂庸人自擾。事實上,時代力量黨團當日為提前審議《礦業法》修正草案而提議「變更議程」,就遭指責是意圖妨礙《反滲透法》的立法。更早之前,立法院審議調整《公民投票法》所定投票率門檻,實質上只是開放由人民直接啟動變革需要付出何等成本的選擇題,下修門檻理應與公投嚴謹度求取平衡,但在修法過程中卻簡化成民主或反民主的是非題。

眼下,在立法院裡,除了修憲之外,民進黨團可說是愛怎麼玩就怎麼玩,竟動輒指責持反對意見者是「反民主」、「被滲透了」或「中共同路人」,勢必有害於國會承接民意匯流與整合的功能,終將致台灣人民因政治對立所產生的裂痕益加難以彌縫,豈能不戒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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