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誠/考選部前部長
立法院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將考試委員任期由原先6年改為4年,考試委員名額由19人改為7至9人。考試院長聲明勿恣意動搖《憲法》層次條文,的確立法院此次修法,乃是另外形式的修憲,值得探討。
民進黨一向主張三權分治,對於五權《憲法》架構不以為然。可是修憲不易、門檻不低,考試院併入行政院,監察院併入立法院,朝野政黨尚未取得共識。立法院在民進黨團主導之下,採取此種近乎修憲的法律修正,相當罕見。《憲法》增修條文,對於考試院正、副院長與考試委員人數、任期,沒有明文規定,與大法官、監察委員有別,使立法委員有機可乘。
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原來任期6年,與監察委員相同。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設計原則應該考慮總統任期4年,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依《憲法》規定,必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任期超過1任總統4年,更能避免總統徇私任用。可是事實上,考試院所轄3位部會首長:考選部長、銓敘部長、公務員保障及訓練委員會主委,均與總統共進退。每逢新任總統就職,必須重新任免。考試院實際執行業務,以兩部一會為主。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任期改為4年,與部會首長一致,係正確決定。
考試委員的人數高達19人,完全沒有必要,當初19人的設計,應是考慮全中國地區,政府遷台,人數降低合情合理。況且考試委員除了每星期出席院會,及參加審查會之外。通常出任典試委員會委員長、分區典試委員。前者來源不少,例如大學院校校長即可出任典試委員長,分區典試委員更是多元化,非考試委員不可。考試委員與行政院政務委員性質不同,行政院組織龐大,所轄部會高達30個。不管部會政務委員協助正副院長,協調跨部會業務。考試院相形之下,業務單純許多,只有兩部一會,根本沒有必要勞駕考試委員協調輔佐。
行政院會通常只討論各部會主管的法律制定、修正,考試院會卻包括各部會行政規則,也必須呈報院會討論、審查。考試院所轄兩部一會首長,均是總統直接任免的特任政務官。目前考試院運作模式值得商榷,考試委員人數降低,重新界定考試院會的定位。考試院尚未裁併行政院之前,應是正確的作法,長久之計,考試院裁併,行政院設置獨立行政機關,負責考選、銓敘、保障工作。
現有人事總處已經兼具訓練事宜,至於超出黨派行使職權。事在人為,不一定非在行政院之外,設置院層級的獨立考試院。考試委員也不必部長層次,類似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部會層次的獨立行政機關,綽綽有餘。
立法院此次近乎修憲的法律修正,也許不是正確作法。修憲仍然必須嚴肅思考,廣泛接納民意,符合一定程序。國內修憲主張不勝枚舉,另外形式的修憲,不必比照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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